《离退休工作指南》求取 ⇩

第一部分离退休重要法规3

一、干部离休退休基本法规3

(一)离退休办法3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5月24日)3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1978年7月11日)8

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1982年4月10日)国发(1982)62号12

劳动人事部关于已经退职干部能否再办离休问题的通知(1982年10月5日)劳人老(1982)5号14

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82年12月10日)劳人老(1982)10号15

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1983年5月16日)劳人老(1983)20号20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离休干部跨省安置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3年12月15日)国办发(1983)96号28

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确定部分老同志待遇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84年3月17日)中组发(1984)4号30

(二)离退休干部级别、生活待遇规定32

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14级、18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1982年11月27日)中组发(1982)13号32

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离休后分别享受司局级、处级待遇的通知(1984年10月8日)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号33

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1985年1月10日)国发(1985)6号34

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补充通知(1985年4月4日)国发(1985)52号35

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1983年5月23日)35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贯彻执行<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84年2月12日)劳人老(1984)3号38

贯彻执行《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38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规定的通知(1984年6月3日)中办发(1984)18号39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关于吃农业粮的退休干部改办离休后改变口粮供应办法的通知(1983年11月24日)劳人老(1983)38号41

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的几项规定》的通知(1983年5月25日)劳人老(1983)17号42

(三)离退休干部、专家医疗规定43

卫生部关于解决老干部、老专家医疗照顾问题的有关规定(1978年12月13日)(78)卫医字第1683号43

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机关高级知识分子医疗划线问题的规定(1985年12月31日)(58)卫保字17号45

卫生部关于离职休养干部医疗问题的规定(摘录)(1981年1月16日)(81)卫医字第4号46

中央组织部、卫生部关于领导干部和老干部医疗保健问题的通知(1981年3月24日)组通字(81)10号、(81)卫医字11号47

卫生部关于调整老专家医疗照顾的通知(1981年7月2日)(81)卫直字第1号47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组织部、卫生部《关于对离休老干部和党内外知名人士、专家扩大医疗照顾的报告》(1982年7月19日)厅(秘)发(1982)28号、国办发(1982)54号49

中央组织部、卫生部关于对离休老干部和党内外知名人士、专家扩大医疗照顾的报告(1982年6月2日)49

中央组织部、卫生部《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离休老干部和知名人士、专家医疗保健暂行办法》(1982年6月2日)51

二、工人退休、退职基本法规53

(一)工人退休、退职办法53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53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1978年7月11日)56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答意见(1978年9月23日)(78)劳薪字57号62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职工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的通知(1983年6月28日)劳人险(1983)60号63

(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64

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1983年1月15日)劳人险(1983)3号64

劳动人事部对《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中若干具体问题的答复(1983年9月13日)劳人险局(1983)21号65

(三)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退休、退职规定67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归侨、侨眷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退休、退职费发放问题的解答意见(1978年11月27日)(78)侨内字第512号67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第一组有关贯彻国务院侨办68

侨内字第512号文件所遇问题的复函(1979年3月30日)(79)内政字第211号68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复云南省侨务办公室函(1979年4月30日)(79)侨内字第100号69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复关于获准出境的归侨等职工退休费发放等几个问题(1980年1月16日)(80)侨政字第004号70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有关侨办(80)侨政字第004号文的补正(1980年1月28日)(80)侨政字第082号71

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1982年6月17日)劳人劳(1982)42号72

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全国总工会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支付问题的答复(1983年2月23日)劳人险局(1983)06号74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改办离职休养的补充通知(1983年10月11日)(83)侨政会字第054号75

国务院侨办侨政司、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加入外国籍后仍可享受退休待遇的规定(1985年9月18日)(85)侨政字119号76

(四)矽肺病职工退休规定77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患三期矽肺病的退休工人可发给护理费问题的复函(1979年10月10日)(79)劳险便字015号77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从事过矽尘作业的精减职工现查出患有矽肺病的待遇问题(1979年12月31日)(79)劳总险字37号77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原长期接触矽尘职工精减回家又从事矽尘作业检查出二、三期矽肺病可否改按退休处理的复函(1979年6月30日)(77)劳薪字60号78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患二、三期矽肺病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1980年2月2日)(80)劳总险字13号79

(五)集体所有制工人退休、退职办法80

国务院批转商业部、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合作商店实行退休办法的报告(1978年9月29日)国发(78)195号80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乡零售商业、服务业的指示(节录)(1983年3月5日)中发(1983)8号83

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摘录)(1983年4月14日)国发(1983)67号83

(六)被判刑人员、坏分子退休、退职待遇84

劳动人事部关于退休职工被判刑缓刑期间可否享受退休待遇的复函(1982年8月5日)劳人险局(1982)4号84

劳动人事部关于曾被定为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的国家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答复(1982年9月1日)劳人险局(1982)5号84

三、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规定86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3年9月12日)国发(1983)141号86

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1983年9月12日)国发(1983)142号88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1983年12月3日)劳人科字(1983)153号89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说明89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1986年2月18日)国发(1986)26号92

国家科委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问题的几点说明(1986年5月27日)(86)国科发干字0281号93

四、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规定96

国务院力公厅转发国家人事局关于进藏干部回内地安排离职休养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1981年5月22日)国办发(1981)50号96

国家人事局关于进藏干部回内地安排离职休养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1981年5月8日)96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1982年4月24日)国办发(1982)36号98

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98

劳动人事部关于如何执行《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函(1982年11月24日)劳人险(1982)32号99

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劳动人事部关于落实西藏离休退休人员跨省安置问题的请示的通知(1983年5月3日)国办发(1983)33号100

五、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有关法规103

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103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106

六、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企业职工保险、福利规定113

劳动人事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节录)(1986年11月10日劳动人事部发布)113

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节录)(1986年1月19日劳动人事部发布)114

七、离休、退休、退职干部工人管理115

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老干部局(处)职责范围的试行办法》的通知(1982年12月31日)劳人老(1982)11号115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老干部局(处)职责范围的试行办法115

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1981年11月7日)国发(1981)164号116

劳动人事部关于严格掌握干部退休、退职条件及加强干部退休、退职后的管理工作的通知(1982年8月2日)劳人险(1982)10号120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认真整顿招收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工作的通知》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84年2月10日)劳人计(1984)15号121

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1985年6月13日)工总活字(1985)24号123

八、军职人员离退休重要法规127

(一)军职人员离职休养法规127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2年1月4日)中央军委(82)1号127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127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1982年2月20日)中发(1982)13号130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1982年6月8日)中央军委(82)16号138

总政治部转发国务院办公厅[1983]96号文件的通知(1984年1月26日)政干字(1984)41号139

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国防科工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稳定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三线艰苦地区科技队伍的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1984年2月29日)140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防科工委等部门关于解决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离休、退休人员安置和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报告的通知(1984年6月11日)国发(1984)76号143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稳定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三线艰苦地区科技队伍的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通知(1984年6月11日)国发(1984)77号147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76号和77号文件几个问题的通知(1984年6月25日)(1984)计研字第1289号148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干部离休规定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84年9月25日)国发(1984)130号150

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干部离休规定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1984年7月6日)150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1984年12月3日)国发(1984)171号153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1984年11月2日)154

(二)军队干部、军队编内、编外职工退休、退职办法158

民政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军队编内和编外职工退休、退职工作的通知(1982年8月5日)民(1982) 39号158

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妥善解决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政治、生活待遇和转业女同志不再回军队安置的通知(1982年8月15日)政干字(1982) 233号159

国务7、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节录)(1983年2月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161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1983年6月21日)民(1983)安56号、政干字(1983)第20号161

总政治部关于对逾期不报到的退休干部处理办法的通知(1984年11月26日)政干字(1984) 521号168

(三)军队干部休养所管理169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试行《离职干部休养所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1983年4月22日)政干字(1983) 165号169

第二部分离退休工作政策解答175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退职政策答疑175

(一)办理离休的条件175

(二)享受司局级和处级政治、生活待遇的条件179

(三)离休干部的工资与离休生活补贴180

(四)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181

(五)离休干部的奖金182

(六)离休干部健康休养、参观的条件和待遇183

(七)退休改离休享受的待遇183

(/八)工人享受100%退休待遇的条件185

(九)国家正式职工、长期临时工正常退休条件187

(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害于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条件188

(十一)因病提前退休条件190

(十二)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应按何类地区工资标准计发工资191

(十三)高级专家、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延长退休年龄的条件192

(十四)退休费标准195

(十五)职工、学徒工、临时工、亦工亦农工、农民轮换工、农民合同制工人、因工致残退休条件和待遇197

(十六)离退休护理费200

(十七)矽肺病、铅中毒职工退休条件、待遇202

(十八)退职条件和待遇203

(十九)来华定居专家退休条件和待遇205

(二十)富余职工办理停薪留职的条件和待遇205

(二十一)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标准或按100%退休的条件206

(二十二)老弱病残职工保留公职和离岗退养的条件和待遇207

(二十三)西藏、三线、边远地区工作人员提高退休费的条件和具体标准208

(二十四)职工、离退休人员出境探亲和定居待遇210

(二十五)辞职与落实政策人员退休退职条件与待遇213

(二十六)离退休、退职及离职人员车船费的规定215

(二十七)离退休、退职人员易地安置、口粮供应规定217

(二十八)离退休、退职人员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待遇219

(二十九)退休、退职、精减、自动离职人员患矽肺病的处理224

(三十)精减退职人员享受40%救济费的条件和手续227

(三十一)1978年前退休人员的待遇复查规定229

(三十二)反坏分子和受刑事处理人员退休、退职政策230

(三十三)离退休、退职人员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医疗、疗养待遇232

(三十四)获荣誉称号职工退休时提高退休费的条件和标准234

(三十五)离退休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238

二、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政策答疑240

(一)劳动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有关待遇240

(二)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241

(三)待业救济金规定242

三、军职人员离退休政策答疑244

(一)军队干部离休条件244

(二)军队干部离休级别问题248

(三)军队干部离休居住地、配偶家属安置问题250

(四)军队离休干部住房及干休所住房问题255

(五)军队离休干部医疗、丧事处理问题261

(六)军队离休干部的生活服务费用、用车及工作人员配备问题262

(七)军队离休干部安家补助、行李托运、生活补贴问题267

(八)军队离休干部探亲规定271

(九)军队离休干部干休所有关规定273

四、确定退休费各种待遇计算278

(一)粮贴、取暖补贴、价格补贴278

(二)地区津贴、地区生活费补贴281

(三)退休人员生活费补贴283

(四)保留工资、附加工资284

(五)教龄、护龄津贴、特级教师补贴费285

(六)工资区类别286

(七)退休费、抚恤费、救济费计算287

(八)井下津贴、回民津贴、洗理费、上下班交通补贴290

第三部分退休养老保险常用词语295

退休制度295

退休条件295

退休年龄296

离休296

退休297

退职298

包干制298

供给制299

退休待遇299

退职待遇300

退休费301

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301

退职生活费302

移地支付302

易地安置303

易地安家补助费303

干休所304

矽肺病304

因公致残护理费304

残废等级305

残废审查委员会305

精简退职人员305

提前退休306

在职养老补助费306

保留工资306

307

加工资307

企业平均工资307

医务劳动鉴定307

高温作业308

高空作业308

特别繁重体力劳动309

优异劳动保险待遇310

粮价补贴310

取暖补贴310

地区津贴311

副食品价格补贴311

井下津贴311

标准工资312

工资总额312

一般工龄313

连续工龄313

工龄折算313

公费医疗314

劳保医疗314

社会保障314

社会保险315

社会福利315

社会救济316

年金保险316

社会保险费用317

劳动保险317

退休养老社会保险318

医疗社会保险318

工伤社会保险319

待业社会保险320

生育社会保险320

劳动合同制工320

劳动合同制工人社会保险制度321

商业保险322

福利国家322

劳动保险事业领导机关323

劳动保险业务监督机关324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325

社会保险管理体制325

职工集体劳动保险事业326

职工集体福利事业327

劳保福利费用总额327

企业职工福利基金328

劳动保险委员会328

供养直系亲属保险待遇328

退休养老金统筹329

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概况329

保险制度改革330

第四部分革命工作时间、工龄、军龄的确定335

一、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335

(一)革命工作时间的含义及作用335

(二)入党入团人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337

(三)地下革命工作和党的秘密外围组织人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338

(四)参加民主党派成员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344

(五)军事学校、干部学校、干部训练班和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大学、公学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347

(六)参加学习的在职和非在职人员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352

(七)根据地、解放区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工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353

(八)乡干部、转业干部、起义留用人员、临时工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355

(九)出国人员、归侨干部356

(十)中断过革命工作的人员358

(十一)其他361

二、连续工龄的确定363

(一)参加学习的人员363

(二)调动工作、企业改组、合并和个体、集体所有制单位转全民所有制单位人员370

(三)从事高温、低温、有害身体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375

(四)教职工、民办教师、代课老师377

(五)卫生人员380

(六)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工作人员383

(七)老、弱、病、残人员386

(八)学徒工、临时工、轮换工、民工、亦工亦农人员387

(九)农场职工、知识青年390

(十)演员、艺人392

(十一)专业运动员393

(十二)农民技术员、农民转国家职工人员394

(十三)搬运、建筑、泥木、装卸工人395

(十四)中断过工作的人员396

(十五)乡干部401

(十六)落实政策人员403

(十七)宗教团体人员406

(十八)受处分和处理人员407

(十九)担任过反动职务的人员413

(二十)其他415

三、军职人员军龄、连续工龄的确定419

(一)军龄419

(二)军职人员复员、转业、退伍的军龄、连续工龄420

(三)被资遣、开除、起义人员的军龄、连续工龄423

第五部分离退休工作参考资料429

(一)21个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表429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同意武钢冶金炉热修瓦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复文(1978年2月20日)(78)劳护字2号429

第一机械工业部关于一机系统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及有害健康作业工种名称及工作范围的通知(1978年7月20日)(78)一机财字1003号430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水产业海洋捕捞、养殖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1979年1月19日)(79)劳总护字4号430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常规兵器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1979年2月27日)(79)劳总护字11号431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铁路系统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种提前退休的复函(1979年8月4日)(79)劳总护字38号437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同意将地质钻探工、钻探设备安装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1980年5月22日(80)劳总护字50号438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水利系统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1980年5月30日)(80)劳总护字55号439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1978年10月13日)(78)劳护字36号441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造船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种范围的复函(1981年1月29日)(81)劳总护字3号484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工业化纤(粘胶)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复函(1981年5月3日)(81)劳总护字36号487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机械工业有毒有害作业等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1981年8月1日)(81)劳总护字64号490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冶金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1981年9月16日)(81)劳总护字74号494

冶金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说明494

劳动人事部关于交通部门提前退休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1982年10月24日)劳人护(1982) 14号528

劳动人事部关于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1983年1月26日)劳人护(1983) 3号530

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说明531

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核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1983年6月15日)劳人护(1983) 27号543

核工业从事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说明544

劳动人事部关于石油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1984年7月6日)劳人护(1984) 26号559

劳动人事部关于广播电视天线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1984年12月28日)劳人护(1984) 38号565

劳动人事部关于电子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1985年3月4日)劳人护(1985) 7号567

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1985年3月4日)劳人护(1985) 6号570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温作业分级(GB 4200-84)572

附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576

附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 3608-83)580

(二)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龄折算表582

(三)全国227个主要城市解放时间表584

(四)15个国家退休养老制度简介589

美国的退休养老制度589

加拿大的退休养老制度591

墨西哥的退休养老制度592

印度的退休养老制度593

芬兰的退休养老制度594

英国的退休养老制度595

法国的退休养老制度595

瑞典的退休养老制度597

巴西的退休养老制度597

苏联的退休养老制度598

日本的退休养老制度600

联邦德国的退休养老制度602

南斯拉夫的退休养老制度604

丹麦的退休养老制度606

澳大利亚的退休养老制度607

(五)世界部分国家退休制度建立年代608

(六)世界部分国家退休年龄表609

1989《离退休工作指南》由于是年代较久的资料都绝版了,几乎不可能购买到实物。如果大家为了学习确实需要,可向博主求助其电子版PDF文件(由刘仕伟主编;《离退休工作指南》编写组编写 1989 北京:华夏出版社 出版的版本) 。对合法合规的求助,我会当即受理并将下载地址发送给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