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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国际纷争解决法1

第十七章 概论1

第十八章平和解决法3

第一节 和解制度4

第二节审查制度6

第一款 海牙条约之审查制度6

第二款 蒲?安条约之审查制度9

第三款国际联盟规约之审查制度11

第一项 行政院之审查11

第二项 大会之审查17

第四款 和解专约之审查制度19

第三节仲裁制度19

第一款 仲裁裁判之意义20

第二款 仲裁发达之史略22

第三款 伸裁事件之范围29

第四款 仲裁人员之选任34

第五款 仲裁诉讼之手续36

第六款 仲栽判决之效力38

第四节法庭制度39

第一款 常设法庭成立之史略39

第二款常设法庭亲织之纲要42

第一项 独立性的国际法庭43

第二项 继续性的国际法庭47

第三项 专门性的国际法庭50

第三款常设法庭管辖之权限53

第一项 诉讼判决权54

第二项 意见答复权66

第四款 常设法庭诉讼之程序74

第十九章强硬解决法78

第一节 强硬解决法之根本问题78

第二节 报复84

第三节 报仇84

第四节 船舶扣留86

第五节 平时封锁87

第六节盟约规定之制裁方法91

第一款 经济制栽91

第二款 军事制裁95

第三款 除名98

第五编国际战争法101

第二十章交战法规概论101

第一节 战争之概念101

第二节 战争之定义103

第三节 战争之分类107

第四节战争之开始129

第一款 战争开始之表示129

第二款 战争开始之时期133

第三款战争开始之效果138

第一项 对于外交官之效果138

第二项 对于条约之效果139

第三项 对于敌国人民之效果142

第四项 对于敌国通商之效果144

第五项 对于敌国财产之效果147

第六项 对于敌国商船之效果147

第五节战时之交涉150

第一款 军使150

第二款 通行证151

第三款 护卫152

第四款 「加德尔」船153

第五款阵中规约154

第一项 俘虏规约155

第二项 投降规约155

第三项 休战规约158

第六款 战时报仇160

第六节战争之停止161

第一款 停战与休战161

第二款 停战之种类163

第三款 停战之约束165

第四款 停战之时效167

第七节战争之终局168

第一款 因军事完结而终局168

第二款 因征服合并而终局170

第三款 因和约缔结而终局170

第二十一章陆战法规175

第一节 交战者175

第二节俘虏179

第一款 俘虏之性质179

第二款 俘虏之待遇181

第三款 俘虏情报局与救恤协会186

第四款 俘虏之解除189

第三节红十字事业192

第一款 红十字条约之由来192

第二款 伤者病者之救护193

第三款 死亡者之侍过195

第四款 卫生机关196

第五款 卫生人员197

第六款 卫生材料199

第七款 红十字徽章200

第八款 徽章滥用之制裁201

第四节战斗202

第一款 杀死与伤害202

第二款 奇计与欺罔206

第三款围攻与炮击208

第一项 攻击之地方208

第二项 攻击之财产209

第三项 攻击之通知210

第四项 攻击之解除211

第四款间谍与叛逆212

第一项 间谍212

第二项 战时叛逆214

第五节占领216

第一款 占领之基本观念216

第二款 占领地之行政权219

第三款 占领地之司法权220

第四款占领地之财产221

第一项 财产处分之标准221

第二项财产处分之类别224

第一目 国有财产224

第二目 私有财产227

第五款征发及课金228

第一项 征发228

第二项 课金230

第六款 占领之终了232

第二十二章海战法规233

第一节 概论233

第二节海上兵力234

第一款 正规海军234

第二款武装商船236

第一项 武装商船之历史236

第二项 武装商船之法规238

第三节海上财产242

第一款 私产敌性认定之历史242

第二款 私产捕获废止之辩论246

第三款私产敌性认定之标准249

第一项 货物之敌性250

第二项 船舶之敌性251

第四节海上捕获254

第一款拿捕254

第一项 拿捕之范围254

第二项 拿捕之手续259

第三项 拿捕之机关263

第四项 拿捕之场所263

第二款 审检264

第五节海上救护270

第一款 概论270

第二款 救护之船舶270

第三款 救护之人员273

第四款 被救护人员274

第六节 海岸攻守275

第七节海底战斗279

第一款 水雷敷设279

第二款 海电切断281

第三款 潜艇限制283

第二十三章 空战法规284

第六编国际中立法287

第二十四章中立概论287

第一节 中立之观念287

第二节 中立之分类292

第三节 中立之始终297

第二十五章中立之权利义务299

第一节 权利义务概论299

第二节交战国与中立国间之权利义务302

第一款 中立领域之不可侵303

第二款 中立领域之庇护321

第三节 中立国人民与交战国间之权利义务327

第二十六章战时禁制物品330

第一节 战时禁制物品之本意330

第二节 战时禁制物品之种类331

第三节 战时禁制物品之输送方向337

第四节 战时禁制物品之输送处分341

第二十七章非中立役务343

第一节 非中立役务之意义344

第二节 非中立役务之内容346

第二十八章战时封锁352

第一节 封锁之观念352

第二节 封锁之区域354

第三节 封锁之实力356

第四节 封销之通知358

第五节 封锁之效果361

第六节 封锁之侵犯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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