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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战时国际公法之发展史1

本导论参考书目录22

第一章国际战争之概说25

第一节 战争之概念25

第一款 战争之观念定义及目的25

第二款 国际战争之类别28

第三款 国际战争之性质31

第四款 国际战争之立法36

第二节 侵略与非法抗战45

第一目 侵略之定义46

第一款 侵略战争46

第二目 构成侵略之条件及禁止侵略之各种公约50

第二款 非法抗战53

第一目 非法抗战之定义53

第二目 依国联盟约及非战公约发生之非法抗战53

第三款 确定侵略与非法抗战之方法及机关55

第三节 战争之开始57

第一款 宣战之定义原因与性质57

第二款 宣战之法律规定与内容59

第三款 不宣而战之三种例外61

第四款 宣战之方式条件及通知62

第五款 开战之时期64

第一章参考专书目录65

第二章交战国间因开战所生之效果69

第一节 交战各国互相对於国家之关系69

第一款 取得交战者之资格69

第二款 断绝外交关系74

第三款 条约适用问题76

第四款 没收境内敌国之公有财产79

第一款 丧失国籍80

第二节 交战各国对於各本国某种人民与团体之关系80

第二款 注销公司之登记81

第三节 交战各国对於敌侨之关系81

第一款 追放敌侨之办法81

第二款 抑留敌侨并指定滞在区域84

第三款 拒绝敌侨入境87

第四款 敌侨之法律地位88

第五款 境内敌侨私有财产之处理89

第四节 交战各国人民间之关系91

第一款 私人间与商务上之关系91

第二款 经济关系93

第五节 交战各国互相对於邮传及交通之关系94

第一款 禁用邮电及无线电94

第二款 徵用车辆船舰及航空机95

第二章参考专书目录99

第三章战时交战国间之关系101

第一节 引言101

第二节 战时交战国军队间之关系102

第一款 协定所生关系之概说102

第二款 军使103

第三款 卡泰尔(Cartels)条约(即所谓阵中规约)105

第四款 降约及降服108

第五款 休战协定110

第三节 战时交战国军队对於敌国人民之关系115

第一款 战时护照115

第二款 通行证116

第三款 安全证117

第四款 营业特许状118

第三章参考专书目录118

第四章战时伤病人员及死者之问题120

第一节 引言120

第二节 陆战伤病人员及死骸之待遇122

第一款 负伤及患病者123

第二款 救护队及救疗所124

第三款 卫生人员124

第四款 救护机关之房屋及医药之材料125

第五款 救疗运输126

第六款 特殊标记127

第七款 公约之适用及执行129

第八款 违约之制裁130

第三节 海战伤病人员及遇难者之待遇131

第一款 交战国船舰内之伤病人员及遇难者132

第二款 中立国船舰救济伤病及遇难者133

第三款 海难之死骸135

第四款 病院船135

第五款 卫生人员137

第六款 病院船之舣装及标帜138

第七款 公约之适用及违约之制裁139

第四节 战时卫生市区草案与国际红十字会红十字会联盟会及各国红十字会之组织140

第四章参考专书目录143

第五章战时俘虏问题146

第一节 引言146

第二节 沿革147

第三节 得为俘虏之人150

第一款 陆海空战战斗员150

第二款 陆海空战非战斗员152

第一目 直属於军队之非战斗员152

第二目 随军队而不属於军队之非战斗员153

第三目 伤病及遇难之人员154

第四目 归队之间谍及伞兵155

第五目 传达电讯人员157

第六目 逃亡降敌人员157

第七目 国家元首及政府要员158

第八目 人质159

第九目 敌国国有民用航空机上及敌国军舰以外国有船舰上之人员159

第十目 敌国商船及民有航空机上之人员160

第十一目 开战时敌国商船及民用航空机上之人员164

第十二目 夺回(再拿捕)商船及航空机上之人员165

第十三目 自卫抗敌之商船或民用航空机上之人员166

第十四目 中立国商船及民用航空机上之人员167

第四节 俘虏待遇问题169

第一款 总则169

第二款 收容174

第三款 俘虏之解送及迁移175

第四款 留置处所176

第五款 俘虏之衣食177

第六款 俘虏之卫生177

第七款 信教自由及正当娱乐178

第八款 收容所内之军纪179

第九款 有官级俘虏之优待179

第十款 俘虏之资财180

第十一款 俘虏之劳役181

第十二款 俘虏之通讯183

第十三款 俘虏之请愿权184

第十四款 俘虏情报局及俘虏情报总局185

第十五款 俘虏救恤协会186

第十六款 国际红十字干事会及受委托保护国187

第十七款 国内红十字特别委员会189

第十八款 俘虏犯法之处分190

第一目 原则190

第二目 惩戒192

第三目 刑诉193

第四目 逃亡罪194

第五节 俘虏之解除195

第二款 战时伤病俘虏送归本国或送请中立国留置招待196

第一款 逃亡已遂196

第三款 战时壮健俘虏直接送归本国或由中立国留置招待198

第四款 战时中立国留置看守交战国战斗员199

第五款 俘虏之死亡201

第六款 单纯之释放201

第七款 宣誓释放203

第八款 俘虏取得收容国国籍205

第九款 休战协定205

第十款 媾和条约205

第十一款 犯罪之释放206

第五章参考专书目录208

第六章战时违禁事项211

第一节 引言211

第二节 对人禁止事项212

第一款 禁止对於无交战者资格之人员使用暴力212

第二款 禁止拒收及残杀失去战斗力之敌人214

第三款 禁止以欺罔行为杀伤敌人215

第四款 禁止收编野蛮人种作战216

第五款 禁止将占领地方人民在战时移送敌国服役(禁止放逐非军人)217

第六款 禁止强迫敌人为向导218

第七款 禁止鼓煽敌人逃亡及叛逆219

第八款 禁止敌人参与敌对其本国之战争220

第九款 禁止对敌人使用达姆达姆弹及轻於四百格兰姆之爆裂弹220

第十款 禁止对敌国个人报复221

第三节 对物禁止事项223

第一款 禁止抢劫223

第二款 禁止非因军事必要破坏敌产224

第三款 禁止於战区外作战争行为225

第四款 禁止轰击未设防之处所226

第一款 禁止化学战争227

第四节 一般禁止事项227

第二款 禁止反宣传与传播谣言及背信行为228

第三款 禁止使用毒物及加毒之武器229

第四款 禁止传播疫疠及滥用红十字标记230

第五款 禁止滥用军使旗外国旗或外国军旗标帜及制服230

第六章参考专书目录231

第七章陆战233

第一节 引言233

第一款 侵入占领及征服之概说234

第二款 陆战之目的包围及炮击235

第一款 占领地之沿革定义及条件236

第二节 占领地236

第二款 占领地之法律地位239

第三款 占领地与宪法之关系241

第四款 占领地与行政之关系244

第一目 原则244

第二目 占领地之人民245

第三目 行政官吏247

第四目 交通用具248

第五目 敌产249

第七目 时计251

第六目 币制251

第八目 捐税252

第九目 关税253

第十目 徵发254

第十一目 教育256

第十二目 邮电256

第五款 占领地与民法之关系258

第六款 占领地与刑法之关系260

第七款 占领地与司法之关系261

第八款 占领地与国际公法之关系264

第九款 占领地与国际私法之关系266

第十款 占领之终了267

第七章参考专书目录270

第八章海战272

第一节 引言272

第二节 海战物法279

第一款 战舰280

第二款 海战特种武器292

第一目 水雷292

第二目 水上飞机295

第一目 私掠船297

第三款 战舰以外之特种船舰297

第二目 海盗船304

第三目 自卫抗敌船308

第四款 海上财产311

第一目 总说311

第二目 确定敌船之标准321

第三目 确定敌船内所载货物之标准327

第三节 海战行法329

第一款 海上临检搜索拿捕问题329

第一目 概说329

第二目 临检搜索拿捕之场所与时期333

第三目 临检搜索拿捕权之施行349

第四目 拿捕船舶及货物後未经审检确定前得发生之种种情形394

第五目 审检406

第二款 海上封锁问题430

第一目 概说430

第二目 封锁之性质436

第三目 封锁之种类439

第四目 封锁之区域441

第五目 破坏封锁之结果443

第三款 海上向陆地之轰击444

第六目 封锁之终了444

第四款 海底电线之切断447

第五款 伪旗之使用450

第八章参考专书目录452

第九章空战457

第一节 引言457

第二节 空战之交战区域463

第三节 空战物法470

第一款 军用航空机470

第二款 民有航空机及所载之货物472

第一款 空中战争473

第四节 空战行法473

第二款 传递消息474

第三款 空中轰炸封锁及包围474

第四款 空战捕获问题475

第五节 空战草约之研讨476

第一款 空战法规草约之撮要478

第一目 草约适用范围航空机之分类及其标记478

第二目 非军用机改充为军用航空机之问题479

第三目 领海与领空问题之讨论480

第四目 空战援用海战法规之问题480

第五目 空军轰炸482

第六目 空中之私有财产484

第二款 空战法规草约之条文485

第六节 裁缩及废止各国空军问题498

第九章参考专书目录504

第十章中立概说507

第一节 引言507

第二节 中立之历史508

第三节 中立之定义511

第四节 中立之类别518

第十章参考专书目录535

第十一章中立之权利义务538

第一节 引言538

第二节 中立之权利539

第一款 中立国保有平时固有之基本权539

第二款 中立国领土之不可侵犯权540

第三款 中立国对於交战国维持外交关系之权利551

第四款 在交战国或其占领地内之中立国国有财产不可侵犯权555

第五款 中立国对於人道工作有行为权555

第六款 交战国侵犯中立国权益时中立国有用武力自卫之权563

第七款 交战国境内及其占领地内中立国人民及其私有财产之权利565

第八款 中立国在战时有通商自由权568

第九款 敌船内之中立货中立船内之敌货享有不可侵犯权570

第十款 中立国有权为本款所列各种合法之行为574

第十一款 中立国於必要时有权联合采用共同维护之种种办法579

第三节 中立之义务580

第一款 中立国有宣告通知守中立之义务580

第二款 中立国对交战各国负有公正不偏一律待遇之义务584

第三款 中立国之回避义务586

第四款 中立国负有禁止交战国军队借道之义务587

第五款 中立国负有不得供给交战国以军队之义务593

第六款 中立国负有不得供给交战国以军械船舰及航空器之义务595

第七款 中立国对交战国负有不得借贷之义务598

第八款 中立国民有船舰及航空机有受临检搜捕之义务600

第九款 中立国对於战时禁制品所负之义务602

第一目 历史602

第二目 禁制品之种类604

第三目 近代各国对於禁制品之国内规定606

第十款 继续航行原则与中立国之关系610

第一目 原则之由来610

第二目 原则之实例612

第三目 原则之规定614

第十一款 中立国不得为本款所列各种助敌之行为616

第十二款 战时扣留使用权问题623

第十三款 中立国有禁止其本国人民独犯中立行为之义务625

第十四款 中立国有不得妨碍其境外交战各国之合法战争行为之义务626

第十五款 违反义务之制裁627

第一目 违反一般义务之制裁627

第二目 违反特种义务之制裁630

第十六款 中立国有宣告终止中立之义务638

第十一章参考专书目录640

第二节 单纯终止战争644

第十二章战争之终了644

第一节 引言644

第三节 交战国自动宣言终止战争645

第四节 交战国一方战败屈服终止战争646

第五节 签订和约之终止战争648

第十二章参考专书目录655

附录657

一、世界著名战争及外交大事表(一六○○年—一九四五年)657

二、巴黎宣言(一八五六年)673

三、病院船免税条约(一九○四年)673

四、和解国际纷争条约(一九○七年)674

五、制限用兵索债条约(一九○七年)686

六、战争开始条约(一九○七年)687

七、陆战法规惯例条约(陆战规例一九○七年)689

八、陆战时中立国及其人民之权利义务条约(一九○七年)697

九、开战时敌国商船地位条约(一九○七年)701

十、商船改充战舰条约(一九○七年)703

十一、敷设机器自动水雷条约(一九○七年)704

十二、战时海军轰击条约(一九○七年)706

十三、日内瓦红十字条约原则推行於海战条约(一九○七年)708

十四、海战时制限捕获权条约(一九○七年)712

十五、国际捕获审检厅编制条约(一九○七年)715

十六、海战时中立国权利义务条约(一九○七年)726

十七、禁止由气球上放掷炮弹及炸裂品宣言(一九○七年)730

十八、伦敦宣言(一九○九年)731

十九、航空条约(一九一九年)743

二十、国联盟约(一九一九年)750

二十一、国际常设法庭规约(一九二○年签订一九二九年修正)757

二十二、华盛顿会议关於国际法各件(一九二二年)767

(一)关於潜水艇之条约767

(三)关於设置战时法规委员会之决议768

(二)关於毒瓦斯之条约768

二十三、非战公约(一九二八年)769

二十四、战时俘虏待遇公约(一九二九年)770

二十五、改善战地伤者病者命运公约(一九二九年)790

二十六、联合国宪章及所附国际法院规约(一九四五年)797

二十七、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一九四五年)826

二十八、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一九四六年)832

二十九、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程序规则(一九四六年)837

三十、远东委员会对於远东战争罪犯之逮捕审判及处罚政策(一九四六年)841

三十一、各章适用简要参考书目录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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