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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国际公法概论1

第一章 国际公法之词源1

第二章 国际公法之性质6

第三章 国际公法之定义16

第四章国际公法之渊源20

第一节 惯例20

第二节 条约21

第三节 判决例23

第四节 国内法24

第五节 学说25

第五章国际公法与其他科学之关系26

第一节 国际公法与国内公法26

第二节 国际公法与国内私法28

第三节 国际公法与道德仪式29

第四节 国际公法与外交30

第五节 国际公法与历史31

第六节 国际公法与地理32

第六章国际公法发达史33

第一节 上世期——自古代以至罗马帝国之建设33

第二节 中世期——自罗马帝国之建设至宗教改革35

第三节 近世期——自宗教改革至世界大战38

第四节 现世期——世界大战至今41

第七章国际公法思想之派别44

第一节 自然法学派的国际公法45

第二节 实验法学派的国际公法47

第三节 社会法学派的国际公法49

第二卷国际公法本论51

第一编国际实体法51

第一章国际人格51

第一节 国际人格之意义51

第二节国际人格者之种类52

第一款不具有国际人格者52

第一项 个人53

第二项 民族54

第三项 公司56

第二款具有国际人格者58

第一项 国家58

第二项 自治殖民地59

第三项 国民管理地61

第四项 委任统治地66

第五项 国际联盟72

第六项 罗马教皇74

第七项 交战团体81

第二章国家之意义83

第三章国家之分类87

第一节自结合方式上观察之国家分类88

第一款单体国家88

第一项 单一国88

第二项联合国90

第一目 人合国90

第二目 物合国91

第三目 联邦国93

第四目 苏维埃联邦96

第二款复体国家104

第一项 邦联104

第二项 大不列颠帝国会义110

第二节自主权运用上观察之国家分类114

第一款 完全主权国114

第二款部分主权国115

第一项 被保护国116

第二项 附庸国118

第三项 永世局外中立国122

第四章国家之承认及继承125

第一节国家之承认125

第一款 承认之原因126

第二款 承认之时期129

第三款 承认之方式130

第四款 承认之效果133

第二节 政府之承认134

第三节 交战团体之承认136

第四节 国家之继承138

第五章国家之权利143

第一节独立权146

第一款 立法权之制限146

第二款 司法权之制限147

第三款 行政权之制限148

第四款 军备之制限149

第二节 平等权150

第三节自卫权157

第一款 自卫权之性质157

第二款 自卫权行使之标准158

第三款 自卫权在现世之意义160

第四款干涉162

第一项 干涉与自卫162

第二项 干涉之界说163

第三项 干涉之种类164

第四项 门罗主义169

第六章国家之责任171

第一节 国家负责之根据171

第二节 国家或官史加害外人之责任172

第三节 内国人民加害外人之责任176

第四节 内乱时加害外人之责任179

第五节 国家关于债务之责任181

第二编国际境界法185

第七章 国境划分之标准185

第八章领水189

第一节河川189

第一款 国内河川189

第二款 国际河川190

第二节 运河195

第三节 湖沼202

第四节205

第一款领海205

第一项 领海概论206

第二项 沿海208

第三项 港湾211

第四项 海峽212

第二款公海215

第一项 航行自由216

第二项 渔业权218

第三项 海盗220

第九章领空二225

第一节 领空之法规225

第二节 领空之范围227

第三节 领空之管辖231

第十章领土之取得方式234

第一节领土取得之完全权源235

第一款领土之移转236

第一项 买卖236

第二项 交换237

第三项 割让238

第四项 票决240

第二款领土之延长241

第一项 增添241

第二项 先占242

第二节领土取得之不完全权源247

第一款 背后地主义247

第二款 保护地248

第三款势力范围250

第一项 势力范围与利益范围250

第二项 势力范围与背后地及保让地257

第四款 租借地258

第五款租界264

第一项 租界之起源264

第二项 租界之种类266

第三项 租界之性质274

第四项 租界与租借地之区别277

第六款 委任统治280

第十一章领土内外之法权281

第一节 概论282

第二节船舶283

第一款 船舶之国籍及其分类283

第二款在公海之非代表国权船284

第一项 船舶冲突夫约285

第二项 领海犯罪逃逸船286

第三项 海盗船288

第四项 奴隶贩卖船288

第五项 海底电线切断船289

第三款 在领海之非代表国权船289

第三节治外法权292

第一款 治外法权名词之误解292

第二款 治外法棹成立之理由295

第三款治外法权享有之主体297

第一项 主体之分类297

第二项 元首299

第三项外交官301

第一目 外交官所享特权之内容301

第二目 外交官所享特权之时效306

第三目 外交官在第三国之特权306

第四项 国际政治及司法机关之代表与公务员307

第五项 领事309

第六项 军队311

第七项代表国权船舰313

第一目 军舰313

第二目 公船317

第四节领事裁判权319

第一款 领事裁判权之沿革及其理由319

第二款 领事裁判权在华之起源及其扩张324

第三款领事裁判权制度在华设施之概要333

第一项 英国333

第二项 法国334

第三项 美国336

第四项 日本337

第四款 领事裁判权之弊害339

第五款 中国历次交涉撤废之情形343

第六款 业经撤废领事裁判权之诸国351

第五节 混合裁判与会审制度353

第六节犯罪人引渡358

第一款 犯罪人引渡之理念359

第二款 引渡犯361

第三款不引渡犯363

第一项 自国人364

第二项 第三国人366

第三项 政治犯367

第四项 军事犯370

第四款 引渡之手续371

第五款 引渡请求之集合373

第六款 引渡之效果374

第七节 国际地役375

第三编国际交涉法379

第十二章 概论379

第十三章外交机关380

第一节 元首与外交部长380

第二节外交官381

第一款 外交官之意义及起源382

第二款 外交官之等级383

第三款 外交官之就任387

第四款 外交官之迎拒389

第五款 外交官之职分392

第六款外交官之特权395

第一项 治外法权与不可侵权395

第二项 使节个人之不可侵权396

第三项 公使馆之不可侵权397

第四项 公使馆区域之特权399

第七款 外交官职务之终了400

第三节其他国际事业人员402

第一款 特派专员403

第二款 专门委员404

第三款 国际联盟之常驻代表406

第十四章社会机关407

第一节 领事设置之目的407

第二节 领事设置之沿革408

第三节 领事之种类410

第四节 领事之职务413

第五节 领事之特权414

第六节 领事之就任及终任417

第十五章国际会议419

第一节 国际会议之种类419

第二节国际会议之预备行为422

第一款 请书之发出422

第二款 议题之交换423

第三款 代表之派遣424

第四款 会场之选定426

第三节国际会议之组织及程序427

第一款 议长之推选427

第二款 会议之组织428

第三款 表决之手续431

第四款 会务之结束435

第十六章国际条约436

第一节 条约之定义437

第二节 条约之名称439

第三节条约之成立442

第一款条约之主观的要件442

第一项 缔约国之资格443

第二项 代表者之权限444

第三项 意思之自由445

第四项缔约国之批准447

第一目 批准之机关447

第二目 批准之拒绝450

第三目 条件附之批准452

第四目 批准之例外454

第二款条约之客观的要件455

第一项 条约之客观的要件455

第二项 条约之目的不能使第三国负义务455

第四节条约之登记456

第一款 登记之精神456

第二款 登记之范围457

第三款 登记之效力460

第五节 条约之效果462

第六节条约之分类465

第一款 国际法源之条约466

第二款 政治性质之条约467

第三款 社会性质之条约469

第七节条约之解释473

第一款 解释之机关473

第二款 解释之方法474

第八节 条约之履行476

第九节条约之消灭479

第一款 缔约国之灭亡479

第二款 合意之废止480

第三款 期间之届满480

第四款 义务之履行481

第五款 目的之消失481

第六款 权利之抛弃482

第七款 对方之不践约483

第八款 解除条件之成就483

第九款 情形变迁之解约484

第十款 抵触规约之禁止487

第十一款 战事起后之处分489

第十节最惠国条款490

第一款 最惠国条款之意义490

第二款最惠国条款之种类491

第一项 主体上之分类491

第二项 范围上之分类493

第三项 条件上之分类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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