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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总论1

第一章 国际公法名义之由来1

第二章 国际公法之意义及其性质2

第三章 国际公法之分类4

第四章国际公法之渊源5

第一节 习惯6

第二节 条约6

第三节 仲裁裁判捕获审检所及其他裁判所之判决例7

第四节 国内法及国内官厅之训令与外交文书9

第五节 学说及学会之议决9

第五章 国际法学之学派10

第六章 中华古代国际公法学要义11

第七章国际法学之历史27

第一节 国际法学萌芽时代27

第二节 第十六世纪及第十七世纪28

第三节第十八世纪31

第四节 第十九世纪至现今33

第八章国际公法之历史36

第一节 概说36

第二节 第一期希腊印度罗马时代37

第三节 第二期39

第四节 第三期41

第五节 第四期45

第六节 第五期48

第二编平时国际公法51

第一部概论51

第一章 国际团体51

第二章国际公法权利义务之主体51

第一节 泛论52

第二节国家53

第一款 主权53

第二款 土地55

第三款 人民57

第三章国家之种类57

第一节 概说57

第二节主权国及一部主权国58

第一款 保护国58

第二款 附庸国59

第三节单独国及复杂国64

第一款 单独国64

第二款 合众国64

第三款 联邦国65

第四款 同君国66

第五款 政合国67

第四节 永久中立国68

第四章国家之成立及国家之承认70

第一节 国家之成立70

第二节 国家之承认71

第三节 交战团体之承认73

第四节 承认之权利及类别75

第五章 国家之灭亡76

第六章 国家之继承78

第七章国家权利义务83

第一节 国家之权利83

第二节国家之义务84

第一款 总说84

第二款 国家责任范围85

第三款 解除责任之方法86

第二部本论87

第八章国家版图87

第一节 版图之意义87

第二节版图之范围88

第一款 空中论91

第二款 河流96

第三款 国际运河100

第四款 湖沼105

第五款 海峡港湾106

第六款 海108

第三节 版图之获得114

第四节 版图之丧失125

第九章国际地役126

第一节 消极地役127

第二节 积极地役127

第三节 地役发生之原因及消灭127

第十章国民之国籍关系128

第一节国籍128

第一款 由出生而取得国籍128

第二款由传来而取得国籍132

第一项 归化人132

第二项 因婚姻而生国籍关系139

第三项 夫妇亲子因归化而生国籍关系139

第三项 因为养子或因认知而取得国籍140

第五项 因让渡版图而变更国籍141

第二节 国籍之丧失143

第三节 国籍之回复144

第十一章版图内外之内外国人146

第一节 版图内之外国人146

第二节 版图外之内国人152

第三节 引渡犯人154

第四节 引渡逃走船员157

第三部158

第十二章国家独立权158

第一节 独立权之意义158

第二节 国家权力之自由制限159

第三节 国家权力之他动的制限159

第四节干涉160

第一款 干涉之意义及国际间干涉之事实160

第二款 非干涉主义161

第三款 门罗主义161

第五节 自卫权161

第十三章国家平等权166

第一节 国家及元首之名称166

第二节 国家及国家代表者之位次167

第三节 国家之礼仪169

第四节 治外法权169

第五节 放弃治外法权175

第六节 海上敬礼176

第十四章国家外交权177

第一节 概论177

第二节 外交官之性质178

第三节 派遣公使179

第四节拒绝公使179

第一款 公使到任以前之拒绝180

第二款 公使在任中之拒绝180

第五节 各种公使之发达182

第六节 公使之信任状184

第七节 公使之特权185

第八节 公使任务之终了191

第九节 密使193

第十节领事193

第一款 领事之性质194

第二款 领事之种类194

第三款 领事之派遣195

第四款 领事之职务196

第五款 领事之特权198

第六款领事裁判权200

第一项 领事裁判权之沿革200

第二项 混合裁判所203

第七款 领事之终任204

第四部206

第十五章国际交通与国际行政一致法206

第一节 邮政同盟206

第二节 电信同盟207

第三节 海底电信208

第四节 无线电信及电话209

第五节 学术上之国际行政210

第六节 工业所有权及工业劳动者保护同盟211

第七节 渔业警察及关于渔业禁止卖买火酒212

第八节 国际卫生行政213

第九节 动植物保护行政215

第十节 保护贫民奴隶行政215

第十一节 共同海损法216

第十二节 统一证券法217

第十三节 货币度量衡砂糖同盟217

第十四节交通与关税218

第一款 关税218

第二款 陆路交通218

第三款水路交通220

第一项 总说220

第二项 船舶之国籍证明法221

第三项 公海内代表国权船221

第四项 公海内之非代表国权船221

第五项 在外国领海内之代表国权船225

第六项 在外国领海内之非代表国权船225

第七项 船舶之避难226

第十六章国际机关226

第一节 学术上之国际行政机关226

第二节 交通上之国际行政机关227

第三节 司法机关229

第四节 国际联盟230

第十七章条约论 235

第一节 条约之性质235

第二节 条约之名称238

第三节 条约之形式238

第四节 条约之要件239

第五节 条约之履行244

第六节 条约之种类247

第七节 条约之解释248

第八节 条约之更新及消灭249

第九节 最惠国条约251

第十节 中国与外国缔约之史略253

第五部263

第十八章国际纷争平和解决之方法263

第一节 周旋264

第二节 居间调停264

第三节 国际审查265

第四节 仲裁裁判266

第五节 常设国际司法裁判所268

第十九章国际纷争强硬解决方法271

第一节 报复271

第二节 复仇271

第三节 船舶之抑留271

第四节 平时封锁272

第三编战时国际公法273

第一部概论273

第一章 战争之意义273

第二章战争法规274

第一节 战争之观念274

第二节 战争法之发达275

第三章 交战之主体及其与交战法之关系278

第四章战争之开始280

第一节 事实上之战争开始280

第二节 战争开始之宣言281

第三节开战直接之效果281

第一款 对敌国外交官之效果282

第二款 对条约之效果282

第三款 对领域内敌国人民之效果283

第四款 对敌国人商业之效果285

第五款 对敌国国有财产之效果285

第六款 对敌国人民财产之效果286

第七款 对敌国船舶之效果287

第二部本论289

陆战法规289

第五章交战者289

第六章战斗手段290

第一节 总说290

第二节 突击攻围及炮击292

第三节 奇计及侦察293

第七章间谍及叛逆之利用294

第一节 总说294

第二节 间谍294

第三节 叛逆296

第八章俘虏297

第一节 俘虏之性质及其沿革297

第二节 得为俘虏者298

第三节 俘虏之所属299

第四节俘虏之待遇299

第一款 俘虏看守所300

第二款 俘虏之给养301

第三款 俘虏之作业302

第四款 俘虏之财物303

第五款 俘虏之信教自由及遗言能力303

第六款 俘虏情报局303

第七款 俘虏之救恤304

第五节俘虏身分之完了305

第一款 逃走及夺回305

第二款 死亡306

第三款 释放307

第四款 交换308

第五款 捕获军偕俘虏退入中立国时309

第六款 交战终了309

第九章病者伤者死者及卫生机关310

第一节 病者伤者310

第二节 死者312

第三节卫生机关及固定建造物313

第一款 卫生人员314

第二款 卫生材料314

第三款 输送机关315

第四款 特别徽章315

第五款 禁止滥用及违犯红十字条约316

第十章军使及阵中规约317

第一节 军使317

第二节 阵中规约318

第十一章占领319

第一节 占领之意义及其要件319

第二节 占领范围及占领地主权之所属320

第三节 占领军之权利义务320

第四节 占领地之敌国官吏及裁判官321

第五节占领地之敌国公有财产322

第一款 公有不动产322

第二款 国有动产323

第六节占领地之敌国私有财产324

第一款 总说324

第二款 私有不动产324

第三款 私有动产325

第七节 征发325

第八节 课金327

第九节 罚金328

第十节 使役328

第十一节 占领之完了329

第三部海战法规331

第十二章 概论331

第十三章海战手段331

第一节 军舰之?击陆上332

第二节 军舰之海上战斗333

第三节敷设水雷333

第一款 水雷之种类334

第二款 水雷敷设之方法334

第三款 水雷敷设之区域335

第四节 潜水艇战337

第五节 海底电线之破坏339

第六节 海战上对战斗员与非战斗员之害敌手段340

第七节 海战时间谍奇计及叛逆之利用341

第八节封锁341

第一款 封锁之性质341

第二款 封锁之区域342

第三款 封销之实力343

第四款 封锁之宣言及通吿344

第五款 封锁时对各国船舶公平待遇345

第六款 封锁之侵破345

第七款 侵破封锁之制裁347

第八款 拿破仑战时之纸上封锁与欧洲大战时之拟似封锁348

第十四章海上敌国财产353

第一节 海上财产之意义353

第二节 海上敌国船舶354

第三节 海上之敌货355

第四节拿捕海上之敌国船舶356

第一款 拿捕之范围357

第二款 拿捕之机关359

第三款 拿捕之手续359

第十五章被拿捕船之处置361

第一节 引回捕获审检所361

第二节 船舶之破坏362

第十六章捕获审检所362

第一节 捕获审检所之起源363

第二节 捕获审检所之组织及其职权363

第十七章病院船365

第一节 国际法上认定病院船之由来365

第二节 病院船之种类366

第三节 军舰内之病室及其所属之人员368

第四节 中立船内收容之病者伤者369

第十八章武装商船369

第一节 概说369

第二节 武装商船之沿革370

第三节 现今之武装商船与国际法371

第四部空战法规374

第十九章 空战区域374

第二十章 空中战争法规375

第五部完战376

第二十一章完战376

第一节 休战376

第二节 战争完了377

第六部中立377

第二十二章中立377

第一节 中立之意义377

第二节 中立之权利义务378

第三节 陆上中立379

第四节 海上中立380

第五节 中立之开始及完了383

第二十三章战时禁制品383

第一节 战时禁制品之意义及其种类383

第二节 战时禁制品之输送及输送者之制裁388

第三节 对战时禁制品及其搭载船舶之处分388

附参考书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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