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求取 ⇩

第一编总论1

第一章国际法的定义和性质1

第一节 国际法的定义1

第二节 国际法的性质3

第二章 国际法的根据4

第三章国际法的渊源5

第一节 国际惯例5

第二节 国际条约6

第三节 各国立法的一般原则7

第四节 法庭的判例7

第五节 学者的学说7

第六节 国际组织的决议8

第四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及其关系9

第一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9

第二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9

第五章从史实看国际关系与国际法10

第一节 自上古以迄西罗马之灭亡10

第二节 自西罗马灭亡以迄三十年战争终了(四七六——一六四八)11

第三节 自三十年战争结束以迄法国大革命(一六四八——一七八九)12

第四节 自法国大革命以迄现代12

一、自法国大革命以迄维也纳会议(一七八九——一八一四)12

二、自维也纳会议以迄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13

三、自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迄现在14

第六章国际法学之建立与国际法典之编订14

第一节国际法学之建立14

一、格老秀斯与国际法学14

二、格老秀斯以后的国际法学派15

第二节国际法典的编订运动16

一、国际法学家之编订运动16

二、国际法学团体之编订运动16

第二编国际法的主体17

第一章 何谓国际法的主体17

第二章国家17

第一节 国家的定义17

第二节单一国与复合国18

一、单一国18

一、复合国18

(一)君合国18

(二)政合国19

(三)邦联20

(四)联邦21

第三节特殊的国家联合22

一、不列颠国协22

二、法兰西国协27

第四节 永久中立国29

第五节 具有特殊地位的梵谛冈城国30

第六节不具完全主权的国家31

一、国家联合的分子国31

二、属国32

三、被保护国32

第三章特殊的国际地域34

第一节 委任统治地34

第二节 讬管地34

第三节国际共管地37

一、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产生的国际共管地37

(一)旦泽37

(二)萨尔37

(三)唐遮38

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产生的国际共管地39

(一)的黎斯特39

(二)耶鲁撒冷国际市区39

第四章国际组织40

第一节 国际组织的历史源泉40

第二节国际联盟41

一、国际联盟产生之经过41

二、国际联盟的宗旨41

三、国际联盟的构成分子41

四、国际联盟的大会42

五、国际联盟的理事会44

六、国际联盟的职权分配44

第三节联合国44

一、联合国成立之经过45

二、联合国宪章的基本精神45

三、联合国的会员国46

四、联合国大会53

五、安全理事会55

六、联合国的主要常设机构57

第四节区域性组织63

一、区域性组织之意义63

二、美洲国家组织64

三、北大西洋公约组织67

四、东南亚公约组织71

五、阿拉伯联盟74

六、其他区域性组织74

第五章 个人75

第三编国家在国际社会的法律关系79

第一章国家的成立消灭与继承79

第一节新国家的承认79

一、新国家产生的方式79

(一)新建国家79

(二)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79

(三)由一国分裂或脱离79

(四)复国80

二、承认的性质与方式83

三、承认的效果85

第二节新政府的承认85

一、新政府成立的方式85

(一)合法的新政府85

(二)革命的新政府86

二、承认新政府的意义与方式86

三、承认新政府的效果87

第三节交战团体与叛乱团体的承认88

一、交战团体88

(一)交战团体的构成条件88

(二)承认交战团体的方式88

(三)承认交战团体的效果89

二、叛乱团体89

(一)承认叛乱团体的意义与方式89

(二)承认叛乱团体的效果90

第四节流亡政府的承认90

第五节国家的变更与消灭91

一、国家的变更91

二、国家的消灭91

(一)合并91

(二)征服92

(三)解散92

(四)瓜分92

第六节国家的继承92

一、继承的学说92

二、全部继承与部分继承92

(一)全部继承93

(二)部分继承93

第二章国家的权利与义务94

第一节 国家权利义务的根据与其性质94

第二节 国家权利义务概观95

第三章国家的生存权96

第一节 生存权的意义96

第二节 自保权96

第三节自卫权97

一、自卫的意义97

二、自卫的情况98

(一)境内自卫98

(二)境外自卫98

第四章国家的独立权100

第一节 独立权的意义100

第二节干涉与不干涉101

一、干涉101

(一)有合法根据的干涉101

(二)基于人道主义的干涉102

(三)出于政治动机的干涉103

二、不干涉主义104

第五章国家的平等权106

第一节 平等权的意义106

第二节 国家在国际关系上的平等107

第三节 国家在外国法庭上的管辖豁免权107

第四节 国家的尊严权108

第六章国家的外交权109

第一节 外交权的意义109

第二节 国家元首109

第三节 外交部长110

第四节外交代表110

一、临时外交代表111

二、常驻外交代表111

第五节 外交代表的派遣112

第六节外交代表的职务113

一、政治性的职务113

二、事务性的职务113

第七节外交代表的特权113

一、不可侵犯权113

二、刑事管辖的豁免115

三、民事管辖的豁免116

四、作证义务的豁免116

五、租税的豁免117

六、通讯权与教堂权117

七、事务随从,工役随从与非公务随从的优礼与豁免117

第八节外交礼仪118

一、外交团118

二、在先权118

第九节 领事的种类与等级118

第十节 领事的地位119

第七章国家的缔约权119

第一节 条约的意义与种类119

第二节条约的成立121

一、谈判121

二、起草121

三、签字121

四、批准121

第三节 条约的生效与终止122

第八章国家的国际责任122

第一节 国际责任之构成122

第二节 国家的侵权行为123

第三节 损害的赔偿123

第四编国家的属地管辖权125

第一章领域管辖权125

第一节 领域的成份125

第二节 领域的分界126

第三节领域的取得126

一、完全的取得126

(一)原始的取得126

(1)先占126

(2)添附128

(二)转承的取得128

(1)移转128

(2)征服129

(3)时效129

二、不完全的取得129

(一)共管129

(二)永租130

(三)租借130

(四)抵押130

(五)实际管理130

(六)保护130

(七)委讬统治130

第四节领域的丧失130

一、放弃130

二、自然的丧失130

三、移转130

四、被征服130

五、时效131

第二章领陆、领水及领空管辖权131

第一节 领陆管辖权131

第二节领水管辖权131

领海131

一、领海的范围131

二、领海内的管辖权135

(一)航行135

(二)贸易135

(三)关税136

(四)渔业136

(五)警察136

(六)卫生136

海湾与河口137

叁 海峡137

肆 通洋运河137

伍 内海与湖泊138

陆 河川138

第三章领空管辖权139

壹 关于领空管辖权的一般理论139

贰 太空问题140

叁 空中交通144

肆 无线电交通146

第四章公海管辖权146

第一节 公海自由的原则147

第二节公海上的船舶管辖权149

一、公船的管辖权149

二、私船的管辖权151

第三节 公海上的渔权153

第四节 公海上的海盗154

第五节 公海上的无线电与海底电线155

第五章国际地役156

第一节 何谓国际地役156

第二节 积极地役与消极地役157

第三节 地役之消灭158

第五编国家的对人管辖权159

第一章对人管辖权的意义159

第一节 本国境内的国民159

第二节 本国境外的国民160

第二章国籍与国家的关系160

第一节 国籍的意义160

第二节 国籍的法律基础161

第三章固有的国籍161

第一节 出生地制162

第二节 血统制162

第三节 混合制163

第四章取得的国籍166

第一节 婚姻166

第二节 认知167

第三节 收养167

第四节 归化168

第五节 集体妇化171

第五章国籍之丧失172

第一节 国籍丧失之原因172

第二节 国籍丧失之效果175

第六章国籍之回复176

第一节 无限制回复国籍176

第二节 有限制回复国籍176

第三节 回复国籍之效果177

第七章国籍之冲突177

第一节 积极的冲突178

第二节 消极的冲突181

第三节 冲突的避免183

第四节 冲突的解决186

第八章对外国人的管辖权188

第一节 外国人的公权188

第二节 外国人的私权197

第三节 引渡202

第九章管辖权的豁免203

第一节治外法权203

一、外国元首203

二、外国外交代表与领事官203

三、外国陆海空军204

第二节 领事裁判权206

第六编平时国际争端之解决及侵略之预防209

第一章 平时国际争端的种类及其解决方法209

第二章和平方法210

第一节 外交谈判与国际会议210

第二节 斡旋与调停210

第三节 和解211

第四节 仲裁212

第五节司法解决213

一、司法解决的需要213

二、司法解决的机构213

三、国际法院214

(一)国际法院的组织214

(二)国际法院的管辖权214

(1)诉讼管辖权215

(2)谘询管辖权215

第六节国际组织对争端之和平解决216

第三章强制方法217

第一节 报复217

第二节 断绝邦交218

第三节 平时报仇220

第四节 平时封锁220

第五节 国际制裁223

第六节 国际组织的强制手段223

第四章侵略之预防225

第一节 预防侵略之意义及预防制度之发展225

第二节 区域安全之防御226

第七编战时法239

第一章战争概论239

第一节 战争的性质与种类239

第二节 战争之开始240

第三节战争开始后的效果240

一、关于外交关系方面240

二、关于条约方面240

三、关于敌产处理方面241

四、关于境内敌国人民方面242

第四节 战争的合法制裁手段243

第五节 战争之终止244

第二章陆战法规245

第一节战争手段245

一、对非交战者与交战者之处理245

二、禁止使用之战争手段246

三、对间谍之处理247

四、对伤病敌人之处理247

第二节 军事占领248

第三节 战俘之处置248

第三章海战法规250

第一节 海战的空间250

第二节战斗船舰251

一、战斗船与非战斗船251

二、武装商船251

第三节战争手段251

一、禁用欺诈背信手段251

二、巧计252

三、不得滥杀非交战者252

(一)炮轰252

(二)敷设水雷253

(三)潜艇攻击255

第四节海上拿捕258

第四章空战法规259

第一节 早期的空战法规259

第二节 最近的发展方向260

第八编中立法267

第一章中立的意义与种类267

第一节中立的意义267

一、中立国的义务267

(一)防止的行为267

(二)公正的行为267

二、中立国的权利268

第二节中立的种类268

第二章中立的开始与终止270

第一节 中立的开始270

第二节 中立的终止271

第三章中立国与交战国的关系271

第一节陆战时的关系272

一、交战国的义务272

二、中立国的义务272

第二节海战时的关系273

一、交战国的义务274

二、中立国的义务275

三、交战国军舰进入中立领水之限制281

第三节 空战时的关系282

附录:285

(一)国际法院规约285

(二)国籍法公约297

主要外文参考书目303

1967《国际公法》由于是年代较久的资料都绝版了,几乎不可能购买到实物。如果大家为了学习确实需要,可向博主求助其电子版PDF文件(由何适著 1967 台湾商务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 出版的版本) 。对合法合规的求助,我会当即受理并将下载地址发送给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