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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论1

第一章法律之观念1

第二章 法律之学术及法学15

第三章民法23

第一节 民法之意义23

第二节 民法之法源28

第三节 民法典之编纂36

第四节 民法之效力41

第五节 法律之检认47

第六节 法律之解释49

第七节 民法法规之分类58

第四章民法上之权利61

第一节 民法上之权利61

第二节 权利之分类65

第五章 民法上之义务83

本论85

第一章权利之主体85

第一节 总说85

第二节自然人87

第一款权利能力87

第一项 权利能力之消灭91

第二项 外国人之权利能力93

第二款行为能力97

第一项 未成年人100

第二项 禁治产人115

第三项 限制能力人之相对人之地位121

第三款 住所125

第四款 失踪及死亡宣告133

第三节 人格保护140

第四节法人142

第一款 法人之本质142

第二款 法人之权利能力152

第三款 法人之行为能力154

第四款 法人之种类157

第五款 法人之设立162

第六款 法人之登记174

第七款 法人之住所176

第八款法人之机关177

第一项 总说177

第二项 董事178

第三项 社员总会183

第九款 社团法人之内部关系188

第十款 章程及捐助行为之变更189

第十一款 法人之监督192

第十二款法人之消灭(解散)194

第一项 解散之意义及原因194

第二项 清算199

第十三款 外国法人204

第二章权利之客体209

第一节 物之意义210

第二节 物之种类213

第三章法律行为225

第一节总说225

第一款 法律关系及法律效果225

第二款权利之得丧变更226

第一项 权利之取得226

第二项 权利之丧失229

第三项 权利之变更231

第三款 法律要件及法律事实232

第二节法律行为之本质及种类236

第一款 法律行为之本质236

第二款 法律行为种类242

第三节法律行为之标的248

第一款 法律行为之成立要件及效力发生要件248

第二款 标的之确定250

第三款 标的之可能252

第四款 标的之适法254

第五款 标的之社会的妥当性255

第六款 法律行为之方式267

第四节 法律行为之解释268

第五节意思表示269

第一款 意思表示之意义269

第二款意思与表示之不一致278

第一项 真意保留278

第二项 虚伪的意思表示281

第三项 错误285

第三款有瑕疵之意思表示296

第一项 被欺诈而为之意思表示297

第二项 被胁迫而为之意思表示303

第四款 意思表示之效力发生时期310

第五款 意思表示之受领能力321

第六款 意思表示之方法及解释322

第六节条件及期限323

第一款条件324

第一项 条件之意义324

第二项 条件之种类328

第三项 条件之成否331

第四项 附条件法律行为之效力334

第五项 附假装条件之法律行为344

第六项 条件之许可348

第二款期限353

第一项 期限之种类355

第二项 期限之届至(即到来)355

第三项 附期限之法律行为之效力356

第四项 期限之许可357

第七节代理358

第一款 总论358

第二款 代理之种类371

第三款 代理权373

第四款 代理人之能力382

第五款 代理权之撤回及消灭383

第六款 无权代理人之责任384

第八节法律行为之无效及撤销388

第一款 无效之法律行为388

第二款得撤销之法律行为395

第一项 撤销之方法400

第二项 撤销之效果403

第三项 撤销权之悄灭406

第四项 须得第三人同意之行为及无权处分行为409

第四章期日及期间411

第一节 期日及期间之意义411

第二节 期日及期间计算法412

第五章消灭时效419

第一节 总论419

第二节 消灭时效423

第三节 消减时效之要件425

第四节 消灭时效之期间428

第五节 消灭时效之进行及完成432

第六节 时效之抛弃434

第七节时效完成之障碍438

第一款 中断438

第二款 时效之停止(不完成)448

第八节 消灭时效之效力453

第九节 私权之行使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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