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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1

民法之基本概念1

第一 民法之意义1

第二 民法与民法典4

第三 民法之语源7

民法编纂之方式及沿革7

第一 民法编纂之方式7

第二 民法编纂之沿革9

民法之效力10

第一 民法之效力与时间性10

第二 民法之效力与空间性11

民法之解释12

第一 解释之意义13

第二 解释之方法之分类13

民法上之权利15

第一 权利之本质15

第二 权利之分类17

民法上之义务22

第一 义务之本质22

第二 义务之分类23

第三 民法与权利义务之关系24

本论25

第一章法例25

(一)民法之法源25

第一 成文法25

第二 习惯法26

第三 理法30

第四 条约法31

第五 协约规范32

第六 判例32

(二)民事文件之作成及解释33

第一 民事文件作成上之限制33

第二 民事文件之解释标准34

第二章35

(一)人与权利之主体35

第一 人乃唯一之权利主体35

第二 权利主体之意义35

第三 民法上之权利主体为私权主体36

(二)人与权利能力36

第一 权利能力之意义36

第二 权利能力与行无能力之比较37

第三 权利能力之规定为强行规定37

第一节自然人38

(一)自然人之权利能力38

第一 权利能力之发生38

第二 权利能力之终止40

(二)外国人与权利能力41

第一 外国人之意义41

第二 外国人于法令限制内有权利能力41

第三 敌国人权利能力之理论与实际43

(三)自然人之死亡宣告43

第一 死亡宣告制设立之原因43

第二 死亡宣告制之比较44

第三 死亡宣告之要件45

第四 死亡宣告之效力47

(四)自然人之行为能力50

第一 行为能力之意义及其界限50

第二 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之关系51

第三 有无行为能力及限言行为能力之法定标准53

(五) 自然人之人格权保护60

(六)自然人之住所63

第一 设定住所之意义及其要件63

第二 法定住所65

第三 住所之效力67

第四 住所之废止67

第二节法人68

第一款通则68

(一) 法人之意义及其本质68

(二)法人之分类72

第一 公法人与私法人72

第二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73

第三 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74

(三)法人之成立74

第一 法人须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规定75

第二 法人须经主管官署之许可75

第三 法人须向主管官署登记76

(四)法人之能力及住所76

第一 法人之能力76

第二 法人之住所80

(五)法人之董事81

第一 董事之性质82

第二 董事之权限83

第三 董事相互问之权限85

第四 董事之任免86

(六)法人之登记及其监督86

第一 法人之登记87

第二 法人之监督88

(七)法人之解散90

第一 法人解散之意义90

第二 法人解散之原因90

第三 法人解散之效果93

(八)法人之清算94

第一 法人清算之意义94

第二 清算人95

第三 清算人之职务96

第四 清算程序96

(九) 法人之消灭97

第二款社团98

第一 社团之设立与其章程98

第二 社团法人与社员100

第三 社团法人与社员总会104

第三款财团108

第一 财团法人与捐助章程108

第二 财团法人之设立登记111

第三 财团法人之变更111

第四款外国法人112

第一 外国法人之意义112

第二 外国法人之权利能力113

第三 外国法人之义务115

第四 外国法人事务所之撒销115

第五 未经认许之外国法人之连带责任115

第三章116

第一 物之观念116

第二 物之种类118

第三 物之孳息125

第四章法律行为129

第一节通则129

(一)总说129

第一 法律关系与法律效果及法律要件129

第二 法律要件与法律事实130

第三 法律效果与利权之变动133

(二)法律行为之本质138

第一 法律行为自由之原则138

第二 法律行为之意义139

(三)法律行为之分类141

第一 单独行为契约行为及全国行为141

第二 生前行为与死后行为142

第三 债权行为身分行为物权行为及准物权行为143

第四 要因行为与离因行为143

第五 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144

第六 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144

第七 有效行为无效行为及未生效行为与得撒销行为144

第八 设权行为变权行为保权行为废权行为145

第九 主行为与从行为146

第十 独立行为与补助行为146

(四) 法律行为之基本要件与完成要件146

(五)法律行为与其目的148

第一 目的之概念与法律行为之关系149

第二 目的之确定150

第三 目的之可能151

第四 目的不得违反强制规定或禁止规定154

第五 目的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156

第六 法律行为之目的与方式158

第七 法律行为之目的与公平观念159

第八 脱法行为160

第二节行为能力161

(一)无行为能力人与法律行为161

第一 无行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无效161

第二 无行为能力人与法定代理人162

(二)无意识中与精神错乱中之行为163

第一 无意识中与精神错乱中之行为无效163

第二 民法第七五条后半规定之疑义163

(三)限制行为能力人与法律行为164

第一 概说164

第二 允许与承认164

第三 限制行为能力人之行为与其相对人之保护169

第三节意思表示172

(一) 意思表示之本质172

(二)意思表示之分类174

第一 有相对人之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之意思表示174

第二 对于特定人之意思表示与非对于特定人之意思表示174

第三 独立之意思表示与非独立之意思表示175

第四 直接之意思表示与间接之意思表示175

第五 明示意思表示与默示意思表示175

(三) 意思表示之方法176

(四)意思与表示之不一致177

第一 概说177

第二 真意保留178

第三 虚伪表示182

第四 错误185

第五 传达不实191

(五)意思表示之不自由192

第一 概说193

第二 被诈欺之意思表示193

第三 被胁迫之意思表示196

第四 被诈欺胁迫之意思表示之效果199

第五 被诈欺胁迫之意思表示之撒销与除斥期间200

(六)意思表示之生效时期201

第一 概说201

第二 对话人间意思表示之生效时期202

第三 非对话人间意思表示之生效时期203

第四 向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意思表示之生效时期205

第五 公示送达之生效时期205

(七)意思表示之解释205

第一 意思表示解释之意义206

第二 解释意思表示正确与否之标准206

第三 解释意思表示不得拘泥于所用之辞句206

第四节条件及期限207

(一)条件及期限乃法律行为之附款207

第一 法律行为附款之意义207

第二 法律行为附款之性质207

第三 附款之种类与条件期限209

(二)条件209

第一 条件之意义210

第二 条件之分类211

第三 假装条件215

第四 不许附加条件之法律行为219

第五 附条件之法律行为与其效力221

(三)期限227

第一 期限之意义227

第二 期限之种类229

第三 禁忌期限之法律行为230

第四 附期限之法律行为与其效力230

第五节代理232

(一)代理之概念232

第一 代理制度产生之原因232

第二 代理之意义232

(二)代理之分类235

第一 意定代理与法定代理235

第二 积极代理与消极代理235

第三 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236

第四 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236

第五 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236

(三)代理人之能力237

第一 代理人与权利能力237

第二 代理人与行为能力237

第三 代理人与意思能力238

第四 代理行为与意思能力之欠缺或有其他欠缺238

(四)代理权239

第一 代理权之本质239

第二 代理权之发生241

第三 代理权之范围243

第四 代理权之限制244

第五 双方代理问题245

第六 代理权之消灭248

第七 代理权消灭之效果249

(五)无权代理250

第一 无权代理之意义及其权限不存在之原因250

第二 无权代理之责任251

(六)复代理255

第一 复代理之意义255

第二 复代理制与我民法之立法意旨256

第六节无效及撒销256

(一) 概说256

(二)无效之行为257

第一 无效之意义257

第二 无效之种类258

第三 无效行为之转换259

第四 无效行为与当事人之责任260

(三)得撒销之行为260

第一 撒销之意义260

第二 撒销之方法262

第三 撒销之效力264

第四 撒销权之消灭265

(四)法律行为效力之确定265

第一 概说265

第二 须经承认而后始能确定生效之行为266

第三 无权处分之法律行为268

第五章期间及期日269

(一)概说269

第一 时间与法律事实之关系269

第二 期间与期日之意义271

(二)期间及期日之计算方法271

第一 概说271

第二 期间起算点之标准272

第三 期间终止点之标准273

第四 期日或期间终止点之延长274

第五 年龄计算方法275

第六章消灭时效275

(一)概说275

第一 时效制度之沿革275

第二 消灭时效之意义278

第三 得援用消灭时效之权利280

第四 除斥期间与消灭时效之区别280

(二)消灭时效之期间281

第一 消灭时效之认定标准281

第二 时效期间之起算点282

(三)消灭时效之中断283

第一 时效中断之意义283

第二 中断之特定事由283

第三 时效中断之效力287

(四)消灭时效之不完成288

第一 消灭时效不完成之意义288

第二 消灭时效不完成之事由289

第三 消灭时效不完成之效力290

(五)消减时效之效力291

第一 消灭时效效力之范围291

第二 消灭时效效力之内容292

(六)禁止加减时效期间及预先抛弃时效利益293

第一 加减时效期间之禁止293

第二 预先抛弃时效利益之禁止294

第七章权利之行使294

(一)概说294

第一 权利行使之意义295

第二 权利行使之限制296

(二) 权利滥用之禁止296

(三)防卫行为297

第一 防卫行为之意义297

第二 防卫行为之构成要件298

(四)避难行为299

第一 避难行为之意义299

第二 避难行为之构成要件299

(五)自助行为300

第一 自助行为之意义300

第二 自助行为之限制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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