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总则》求取 ⇩

第一章私权之主体4

第一节自然人4

第一欵权利能力4

第一项权利能力之始终6

第一目 权利能力之始期6

第二目 权利能力之终期9

第二项外国人之权利能力24

第一目 外国人之界说24

第二目 外国人之权利享有42

第二欵行为能力59

第一项因年龄上无能力者62

第一目 欧洲年龄之规定62

第二目 日本年龄之规定65

第二项因精神上无能力者79

第一目 禁治产80

第二目 准禁治产94

第三目 因婚上之无能力104

第三欵特别身分113

第一项 皇族113

第二项 华族117

第三项 官吏119

第四项 军人120

第五项 商人131

第四欵住所133

第一项住所之定义134

第二项 住所之实用139

第二节法人140

第一欵法人之设立145

第一项 法人设立之条件146

第二项 设立之効力160

第二欵法人之管理171

第一项 理事172

第二项 监事178

第三项 总会179

第四项 官厅186

第三欵法人之解散187

第一项 解散之原因187

第二项清算190

第二章私权之客体203

第一节 有体物无体物206

第二节 动产不动产207

第三节 特定物不特定物214

第四节主物从物216

第五节 果实218

第三章私权之得丧223

第一节总则223

第一款 私权得丧共同之原因223

第二款 私权取得之原因223

第三款 私权丧失之原因224

第二节法律行为225

第一款法律行为之定义225

第二款法律行为之分类227

第一项 一方双方行为227

第二项 有偿无偿行为228

第三项 要式不要式行为230

第四项 主行为从行为231

第三款法律行为之要件232

第一项意思表示232

第一目意思表示不相合之分类233

第二目 意思表示之方法253

第三目 对于隔地者之意思表示255

第四目 对于无能力者之意思表示259

第五目关于契约之意思表示261

第二项 法律行为之目的274

第四款代理280

第一项 代理之定义280

第二项 代理之要件284

第三项 代理之原因286

第四项 代理之权限292

第五项 代理权之消灭304

第六项 无权代理311

第五款 无効及取消321

第六款条件及期限附期间333

第一项 条件333

第二项期限347

附期间354

第一项 关于期间规定之原则354

第二项 期间之计算法355

第三节时効360

第一款总则360

第一项 时効之定义及性质360

第二项 时効设立之理由361

第三项 时効与豫定期间之区364

第四项 时効之効力364

第五项 时効之抛弃366

第六项 时効之中断367

第七项 时効之停止377

第二款取得时効383

第一项 取得时効之要件383

第二项 取得时効之中断386

第三款消灭时効388

第一项 消灭时效之起算点389

第二项 普通消灭时効(长期时効)391

第三项 特别消灭时効(短期时効)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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