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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1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1983〕111号)1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重申不得到三线艰苦地区招聘科技人员的通知(国办发〔1985〕68号)6

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国发〔1986〕73号)8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发〔1986〕6号1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8〕4号)15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 5号)20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1号)22

二、省25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知识分子工作的若干政策规定(川委发〔1984〕25号)25

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认真纠正当前人才流动中“几不要”错误做法的通知(川委发〔1985〕21号31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向农村流动的若干政策试行意见(川府发〔1987〕28号)34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管理人员辞职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发〔1987〕214号)39

四川省科委、省劳动人事厅、省人事局、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管理人员兼职流动暂行办法》的通知(川科委发〔1987〕第012号)45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局关于重申一律不得再以“几不要”方式接受安排不辞而别人员的通知(川人发〔1987〕6号55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人发〔1989〕18号)57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发展我省人才市场的意见》的通知(川人交〔1989〕91号)61

三、地区67

四川省涪陵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同意成立地区人才交流咨询服务中心的批复(涪署函〔1984〕79号)67

涪陵地区人事局关于成立四川省涪陵地区人才交流咨询服务中心的通知(涪地人发〔1984〕497号)68

中共涪陵地委、涪陵地区行署批转《关于进一步搞活人才流动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涪地委发〔1987〕59号)74

中共涪陵地委办公室、涪陵地区行署办公室印发《涪陵地区支援乡镇企业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和《涪陵地区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的通知(涪地办发〔1989〕64号)80

中共涪陵地委组织部、涪陵地区人事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涪地人事〔1989〕1085号)90

四川省涪陵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成立地区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涪署函〔1990〕10号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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