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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1

二、退休、退职规定71

三、职业病范围、待迂124

四、工令计算141

五、集体所有制企业劳保办法161

六、资产阶级工商业者病、伤、亡和退休待迂192

七、劳动保险委员会组织通则及工作纲要202

八、病伤医疗、管理及劳动鉴定214

九、劳动保险基金会计制度268

十、劳动保险问题解答277

一、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1

3、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摘录)31

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主要付食品提高销价后,有关职工劳保福利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31

5、吉林省农垦局、劳动局关于国营农、牧场可以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通知33

6、全总书记处办公室关于计件工资制的职工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时改按本人标准工资计算的解答34

7、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的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35

8、国务院关于改革临时工、轮换工制度的通知37

9、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临时工因工残废待遇问题的复函37

10、人大常委复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机关管制的人,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意见38

11、吉林省劳动局关于受留厂察看处分的职工,在察看期间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摘录)39

12、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检发《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的通知40

13、吉林省劳动局关于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复函43

1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子女年满十六岁后,在中学学习期间,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的问题44

15、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疗养事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45

16、吉林省劳动局关于恢复疗养员待遇的通知49

17、全总劳动保险部关于职工游泳发生伤亡的待遇处理问题的复函50

18、全总劳动保险部关于在部队患关节炎或胃病转入企业后旧病复发能否按因工待遇处理的复函52

19、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因工扭伤后查出患有骨结核病症如何处理的函53

20、全总劳动保险部关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然发病死亡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54

21、财政部、外经部关于援外出国人员牺牲、病故善后抚恤问题的处理意见(摘录)55

22、全总生活办公室复对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的抚恤问题56

23、吉林省劳动局、人事局关于对职工因工负伤和旧伤复发待遇几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58

24、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的函59

25、吉林省财政局、民政局对一九七八年十月十七日转发的财政部(78)财企字第500号文件的补充通知61

26、劳动保险待遇简明表62

二、退休、退职规定71

27、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71

28、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72

29、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77

30、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81

3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86

3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几个具问题的解答意见92

33、吉林省劳动局关于下达“贯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和“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试行办法”的通知94

34、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归侨、侨眷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退休、退职费发放问题的解答意见102

35、全总生活办公室关于在计发退休费等劳动保险待遇时井下津贴应包括在内的复函103

36、关于已精简职工在被精简时已合乎退休条件应改按退休处理问题104

37、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从事过矽尘作业的精简职工现查出患有矽肺病的待遇问题105

38、内务部、财政部关于解决企业职工退休后生活困难救济经费问题的通知108

39、吉林省劳动局关于退休人员粮煤补贴如何发放问题的复函109

40、吉林省劳动局关于职工退休后参加生产劳动工资补差问题的通知109

41、吉林省劳动局关于国营农、林、牧、渔场贯彻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补充通知110

42、国务院关于地、富、反、坏分子能否享受退休、退职待遇问题的批复112

43、内务部关于资产阶级工商业者中的地主分子能否办理退职退休的复函113

44、原劳动部批准高空、特别繁重、井下、高温、及其他损害身体健康的作业列为提前退休的工种汇总表114

45、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常规兵器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118

46、吉林省劳动局转发“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水产业海洋捕捞、养殖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122

三、职业病范围、待遇124

47、卫生部关于试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124

48、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冶金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关于防止矽尘危害工作会议的报告128

49、卫生部关于布氏杆菌病可列入职业病范围的复函130

50、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将煤矿井下工人的滑囊炎试列为职业病的通知131

51、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患矽肺病职工的若干待遇问题的通知132

52、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修改“关于患矽肺病职工的若干待遇问题的通知”第一项规定的通知134

53、煤炭工业部关于煤肺应按职业病处理的通知(摘录)135

54、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复关于患矽肺病职工死亡后待遇问题136

55、煤炭工业部关于处理患煤矽肺、煤肺、矽肺病职工待遇问题的批复137

56、劳动部复几个有关患尘肺病职工的待遇问题138

57、患矽肺病脱产休养的职工不再享受原单位免费供应的保健食品待遇139

58、国家劳动总局复关于患有矽肺病的刑满就业人员能否享受矽肺病待遇的问题140

四、工令计算141

59、关于工令的规定141

60、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141

61、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143

62、内务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过去担任乡干部的时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的通知144

63、内务部政府机关人事局关于乡干部工令计算问题的复函145

64、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各级公办学校教职工退职退休时解放以前和解放以后连续工令计算的几点原则规定”146

65、教育部关于各级公办学校教职工退职、退休时连续工令计算问题的几点解释148

66、劳动部工资局复有关工令计算问题150

67、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半工半读的时间可否计算工令问题的复函151

68、国家计划革命委员会劳动局关于在职职工进入学校学习期间,这次调正工资可算为工作年限的通知151

69、劳动部工资局关于生产自救工人工令计算问题的复函152

70、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令的计算问题(摘录)153

71、全总劳动保险部关于在“四清”运动中查出来的地主、富农分子的工令计算问题的复函153

72、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仍留原单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缓刑期间是否计算工令问题的批复154

73、吉林省劳动局关于统一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精简、退职后再次参加工作职工工令计算问题的通知155

74、吉林省教育局、财政局、劳动局转发《关于国家职工在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期间工令、工资等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摘录)156

75、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国家职工在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期间工令、工资待遇等问题的解答(摘录)157

76、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工令五年以上的国家职工考入普通高等学校后实行职工助学金制度的规定(摘录)158

77、劳动部保护局关于提炼锑、锰工人工令问题的复函159

78、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之工令与普通工作之工令折算表160

五、集体所有制企业劳保办法161

79、吉林省商业局、财政局、供销合作社、劳动局、工商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商业部、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合作商店实行退休办法的报告”的联合通知161

80、吉林省财政局、交通局、劳动局转发“交通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劳动保险金和福利基金提取、列支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68

81、吉林省手工业管理局、手工业联社关于实行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员退休统筹暂行办法和退职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71

82、吉林省革命委员会轻工业局、劳动局、财金局关于办理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的通知185

83、吉林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劳动局“关于处理和安置好退休职工的意见”的通知188

84、吉林省第二轻工业局、劳动局关于集体所有制手工业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191

六、资产阶级工商业者病伤亡和退休待遇192

85、国务院有关公私合营企业中私方人员疾病医疗待遇问题的规定192

86、国务院关于私方人员的疾病医疗和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的意见192

87、国务院关于修改私方人员病假期间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194

88、国务院为贯彻私方人员病假期间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的函195

89、国务院关于公私合营企业私方人员死亡待遇的试行办法195

90、国务院关于资产阶级工商业者请长假后的医疗及死亡待遇问题的通知196

91、吉林省劳动局关于改变工商业者的福利待遇和退休、退职规定的通知197

92、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统战部关于处理资产阶级工商业者退休问题的意见198

93、国务院关于处理资产阶级工商业者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200

七、劳动保险委员会组织通则及工作纲要202

94、劳动保险委员会组织通则(试行草案)202

95、全总劳动保险部关于试行“劳动保险委员会工作纲要”的通知206

八、病伤医疗、管理及劳动鉴定214

96、卫生部、全国总工会重点试行“批准工人职员病、伤、生育假期试行办法”和“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通则”的通知214

97、吉林省劳动局、卫生局、人事局、总工会关于成立吉林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通知221

98、劳动部关于对因病停止工作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职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237

99、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公布“矽尘作业工人医疗予防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244

100、吉林省卫生局、劳动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转发“矽(尘)肺病理诊断分期标准(试行方案)”》的通知263

九、劳动保险基金会计制度268

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修正公布劳动保险基金会计制度268

十、劳动保险问题解答277

(一)、有关职工疾病和医疗待遇问题277

(二)、有关职业病待遇问题283

(三)、有关退休待遇问题287

(四)、关于划分因工与非因工待遇界限问题288

(五)、有关负伤待遇问题290

(六)、有关死亡待遇问题291

(七)、有关残废待遇问题293

(八)、有关生育待遇问题295

(九)、有关临时工季节工的待遇问题297

(十)、有关优异待遇问题298

(十一)、有关工令计算问题300

(十二)、有关实施范围与那些人不能享受保险待遇问题309

(十三)、有关各项待遇计算标准问题312

(十四)、有关供养直系亲属待遇问题314

(十五)、有关如何划分供养直系亲属问题317

(十六)、有关劳动保险金开支科目问题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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