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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婚姻的终止31

第一节 历史背景与法制概况34

一、历史背景34

第一章 先秦民法34

二、法制概况37

三、有关先秦民法的若干问题39

第二节 所有权46

一、私有财产的出现46

二、动产私有权48

三、“井田制”与三代时期土地占有形态50

四、土地私有权的确立55

五、矿产资源所有权59

第三节 债61

一、契约形式与成立要件62

二、主要契约种类65

第四节 婚姻与亲属73

一、商周以前的婚姻形式74

二、婚姻目的和一夫一妻多妾制的确立76

三、周礼的婚姻成立条件77

四、婚姻的禁止79

第五节 继承82

一、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84

二、作为继承法的宗法87

第六节 民事诉讼92

一、司法审判组织92

二、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96

三、诉讼程序97

第二章 秦汉民法103

第一节 历史背景和法制概况103

一、历史背景103

二、法制概况106

三、有关秦汉民法的若干问题109

第二节 所有权114

一、土地私有权的确认与保护114

二、土地私有权的限制117

三、国有土地及其占有形态119

四、关于遗失物和埋藏物124

五、矿产的所有权126

一、契约的形式与成立要件127

第三节 债127

二、主要契约种类129

三、损害赔偿之债144

第四节 婚姻与亲属146

一、秦代婚姻成立的条件146

二、秦律有关夫妻地位的规定148

三、汉代婚姻制度的变化150

四、家庭的纲常伦理关系152

五、家庭成员的法律连带责任152

第五节 继承155

一、财产继承与身份继承的分离155

二、“生前继承”的一般化157

三、为中央集权制服务的爵位继承制160

第六节 民事诉讼162

一、司法审判组织163

一、诉讼程序167

三、裁判依据170

第三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民法173

第一节 历史背景与法制概况173

一、历史背景173

二、法制概况175

三、有关三国两晋南北朝民法的若干问题177

第二节 所有权182

一、对土地私有权的限制182

二、国有土地的占有形态186

三、北朝“均田制”190

四、关于无主物的归属195

五、寺产的出现与保护196

第三节 债198

一、契约形式与成立要件198

二、主要契约种类200

第四节 婚姻与亲属212

一、亲等关系的标尺——五服制度212

二、门第婚的盛行216

三、聘财掩盖下的买卖婚姻218

四、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发展220

第五节 继承221

一、“生前继承”法律地位的变化221

二、妇女实际继承地位的提高223

第六节 民事诉讼227

第四章 隋唐民法235

第一节 历史背景与法制概况235

一、历史背景235

二、法制概况238

三、有关隋唐民法的若干问题240

第二节 所有权247

一、对土地私有权的限制247

二、隋唐均田制下的土地占有关系250

三、无主物归属的认定255

四、关于矿产、山林的所有权258

一、契约形式与成立要件259

第三节259

二、主要契约种类263

三、损害赔偿之债287

第四节 婚姻与亲属289

二、婚姻的限制——对违律为婚的处罚293

三、婚姻的限制——对嫁娶违律的处理296

四、婚姻的终止——离和断离297

一、婚书、私约和聘财299

五、夫妻地位和以妻为妾300

第五节 继承303

一、继承份额上的平均主义303

二、代位继承和越位继承307

三、女儿的继承权309

一、司法审判组织313

第六节 民事诉讼313

二、诉讼程序316

第五章 两宋民法323

第一节 历史背景与法制概况323

一、历史背景323

二、法制概况326

三、有关两宋民法的若干问题327

第二节 所有权330

一、对土地私有权的若干限制330

二、国有土地的占有形态333

三、无主物的归属334

四、族产的出现338

一、契约形式与成立要件342

第三节 债342

二、主要契约种类345

第四节 婚姻与亲属366

一、指腹婚和童养媳366

二、中表不婚和禁止族际通婚371

三、守贞和守节380

四、典雇妻妾393

第五节 继承397

一、拟制亲子的继承权397

二、赘婿的继承权405

三、妇女继承权409

四、死商遗产的继承422

五、遗嘱继承426

一、司法审判组织436

第六节 民事诉讼436

二、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440

三、告诉的受理与证据的审查443

四、调解与审判448

第六章 元代民法453

第一节 历史背景与法制概况453

一、历史背景453

二、法制概况455

三、有关元代民法的若干问题456

一、对土地私有权干预的松弛461

二、国有土地的占有状况及私人占有权461

第二节 所有权461

三、无主物的归属463

第三节 债466

一、主要契约种类466

二、损害赔偿之债478

第四节 婚姻与亲属480

一、法定婚书制度480

二、媒妁的管理和职业化485

三、赘婿类别和入赘限制488

四、收继婚的泛起491

第五节 继承497

一、寡妇改嫁不准带产497

二、守志寡妇财产处分权的扩大499

三、绝户在室女继承权与招婿的关系502

四、绝户出嫁女继承权与归宗年限女婿505

一、司法审判组织507

第六节 民事诉讼507

二、诉讼程序511

第七章 明清民法517

第一节历史背景与法制概况517

一、历史背景517

二、法制概况519

三、与明清民法有关的若干问题521

第二节 所有权526

一、国有土地的占有形态526

二、无主物的归属529

一、契约形式与成立要件531

三、对族产的保护532

第三节 债534

二、主要契约种类536

三、损害赔偿之债556

第四节 婚姻与亲属559

一、家长的资格和权力559

二、三父八母563

三、嫡庶诸子566

四、父母子女的法律关系569

第五节 继承572

一、“兼祧”的出现572

二、奸生子继承权的上升578

三、赘婿(养老女婿)继承权的巩固580

一、司法审判组织582

第六节 民事诉讼582

二、告诉及其代理587

三、调解与审判590

四、裁判依据595

第八章 民国民法600

一、历史背景600

二、清末法制601

三、民初法制603

四、南京国民政府法制604

第二节 民法典的编纂605

一、《大清民律草案》605

第一节 历史背景与法制概况606

二、民初第二部民法典草案608

三、《中华民国民法》609

第三节 中华民国民法的主要内容615

一、总则615

二、债617

三、物权625

四、亲属634

五、继承639

第四节 民事诉讼641

一、民事诉讼法规沿革641

二、司法审判组织的沿革643

三、南京国民政府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644

四、诉讼程序645

后记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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