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互联网金融企业和监管部门博弈的收益矩阵》

《表1 互联网金融企业和监管部门博弈的收益矩阵》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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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适度性分析——以进化动态博弈模型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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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构建互联网金融企业和监管部门博弈的收益矩阵,如表1所示。在双方的博弈关系中,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而言,它很清楚自己采取的手段是适度创新还是过度创新,但是对于监管部门对其是实施监管还是不监管就无从得知,因此其对监管部门的态度只能用概率来表示。假设监管部门采取监管的概率是p,采取不监管的概率是1-p。同理,监管部门不清楚互联网金融企业采取什么手段(适度创新或过度创新),其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态度也只能用概率来表示。假设互联网金融企业适度创新的概率是q,过度创新的概率是1-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