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企业和监管部门博弈支付矩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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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动态博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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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参考俞林和康灿华(2015)的研究方法进行分析。现实世界中的信息是不完全的,在动态博弈过程中,互联网金融企业无论实施“创新”还是秉持“维持现状”的策略,都希望实现自身收益最大化;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希望支付最小的监管成本,获取最大的监管效益。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取收益R,支付成本为C;可以获取创新收益R1,创新支出为C1。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维持现有监管水平时的社会收益为U,支付成本为L;强监管下,社会收益和监管成本增加U1和L1。互联网金融企业和监管部门的期望收益为 。见表2所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