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A公司与B公司商品交换采用账面价值计量基础的会计处理》

《表4 A公司与B公司商品交换采用账面价值计量基础的会计处理》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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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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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B公司换出投资性房地产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82.5万元(750×11%),换出固定资产(厂房)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4万元(1080×5%)。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为750万元,固定资产(厂房)的账面价值为1080万元,共计所耗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966.5万元。所得资产为三项:第一项为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税额为240万元(1200×17%+600×6%);第二项为固定资产(设备),其入账价值为1151万元;第三项为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其入账价值为575.5万元。B公司共计所得资产的价值为1726.5万元(1830+136.5-240)。再用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与固定资产(设备)的账面价值占比对1726.5万元进行分配,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的账面价值占比为0.333(600/1800),其入账价值为575.5万元(0.333×1726.5);固定资产(设备)的账面价值占比为0.667(1200/1800),其入账价值为1151万元(0.667×1726.5)。具体确认与计量结果的计算过程如表4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