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9 5 3 年院系调整后“四院六系”的法理学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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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法理学七十年:变化与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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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中国建立至1977年恢复高考前,这一时期的法理学基本上可以被称为苏联版“法理学”(即“国家与法的理论”)。其主要特征可以概括为:(1)“维辛斯基法学”或“斗争法学”大行其道,一切根据阶级斗争理论解释复杂的法律现象,法理学的智慧之光被简单的斗争理论所取代和遮蔽,僵死的教条成为评价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尤其是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原则被正式确立以后,“法学的立论、推论、结论、结构、体系,对法律资料和法学文献的收集、分析、使用,以至行文方式和语言,无不围绕着‘阶级性’这个中轴旋转,法学实际上成了‘阶级斗争学’”[8]。(2)法理学者的身份被制度区隔为“左”“右”两个阵营:两派的学者都在新政权的正统意识形态中寻求其进击对手的政治资源和解释资源。故此,政治领导人的政治态度左右着法学理论争论的方向,注释政治会议、党报社论的精神及领导人的讲话成为法学理论工作之要务(1)。而且,法学上的“禁区”层设密布,学者们几乎没有多少动用思想的动力和机遇。久而久之,其政治敏觉性超过了学术和思想的敏觉性,法学的思想创造能力则陷入委顿的境地。“思想的慵懒”现象流行于法学的各个领域。(3)旧政权留下的旧法知识分子被停止专业工作。(2)当时人们对苏联、东欧的“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权理论”还略知一二,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理学则几乎无人系统研究。法学理论限定在人为堆设的“孤岛”之内。(4)法学理论研究者对法律学问应有的真诚和良知遭受挫折。“斗争法学”强化了学者的“斗争”意识,而使学者多少丧失了对法理学之真理的追求,失去了对学问之本真的虔诚(3)。这种后果其实影响深远,后来法理学界内部的所谓“思想交锋”,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看作是分辨真假学术、重新寻获学术良知的过程。至今,这样的交锋仍时起波澜,重建法理学传统过程还不得不时断时停,花费精力去应对学界内部一些非学术的纷争,以期形成较为理想的“言谈情境”和无扭曲的“交往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