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垂管单位批量集采制度建设情况》
人民银行、国税系统、海关系统批量集采制度框架则较为简单,其中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批量集中采购暂行办法》,规范了人民银行系统批量集采工作,明确了批量集采的品目范围、采购需求、采购实施、合同履行、补充订货和紧急采购工作。国税系统未出台专门的批量集采制度,而是以通知的形式,对批量集采的范围、实施主体、实施时间、配置参考、紧急零星采购等问题进行规定。海关系统同样未出台专门的批量集采制度,仅在《海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中规定“各海关单位对已纳入批量集采范围的项目,要严格执行批量集采相关规定。因时间紧急或零星采购不能通过中央国家机关批量集采的品目,应当逐级报经总署采购中心同意后通过协议供货方式采购”,缺少细化的操作细则。垂管单位批量集采制度建设情况具体见表1所列。
图表编号 | XD0089502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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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8.10 |
作者 | 黄壮雄 |
绘制单位 |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