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我国为明晰社会源危险废弃物主体责任所做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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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实施背景下的环境风险控制——以社会源危险废弃物全程追踪机制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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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社会源危险废弃物责任主体的复合性导致危害发生后其责任主体难以确定,阻碍了各主体间责任的划分。首先,社会源危险废弃物的不同责任主体在社会活动中所充当的角色不同、分工不同,有些责任主体甚至会同时兼具多方面的责任:生产者作为社会源危险废弃物的主要产生单位之一,在社会源危险废弃物的处理过程中承担主要的回收义务;消费者作为加剧社会源危险废弃物增长和流动的主体,则需要承担合理分类和合理倒放的责任;环境和资源公司作为主要的代理方,不仅需要完成生产者托付的回收义务,而且需要完成政府托付的回收责任;地方政府作为中央政策的推行单位,需要为当地居民提供公众意识方案,促进社会源废弃物的回收;中央政府作为政策的制定单位,则需要统筹整个战略布局,制定行之有效的法律规范。(4)为了实现理想化的主体责任划分,我国虽也有明细化各方责任的尝试(详见下页表1),但与国际先进经验相比,各方之间法律责任的界限划分仍然较为模糊。(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