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大清现行刑律》对旧律所做的修改变化[5]429》

《表1《大清现行刑律》对旧律所做的修改变化[5]429》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清末修律对女性犯罪的宽宥》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总之,《大清现行刑律》作为《大清律例》与《大清新刑律》之间的过渡性法律,虽然基本上与原律例一样,只是名词有一些变化,对章程的某些方面做了简化[6]457,但在减轻刑罚方面却做出了很大的努力,特别是对于女性犯罪表现出很大的宽容度。该律将民刑案件分开,对女性涉及较多的婚姻等民事问题不再科以重罚;对女性的刑事惩罚相对减轻,如删除了凌迟罪,将斩决改为绞决,将一些虚拟死罪改为流徒,以及对流徒女犯不再发遣而是改归本地习艺等规定,都使得女性所受的刑罚有所减轻。很多在以前应该判刑的女性在清末修律中可以得到一定的宽免,这些都给女性创设了一个较为平等轻松的惩罚环境。而《大清新刑律》更是给犯罪女性提供了更多宽宥的机会,因为按照旧律,很多时候女性即使没有参与犯罪行为但与之相关,也要治罪。如对于女性的奸情杀人,有时明明是奸夫杀害本夫,奸妇并不知情,可仍要被处斩监候;而按照新律,奸妇如果没有下手加功,有时便只会科以奸罪或无罪释放。同时,清末刑讯的废止,对取证制度的重视等,都给女性提供了更为宽松的法律氛围。[7]25总之,清末修律中对有关惩治女性犯罪法规的变革,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近代男女平等的法制原则,冲击了原来的男尊女卑观念,整体上呈现出一种轻刑化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