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RCEP成员国签订FTA知识产权规则保护强度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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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知识产权议题:谈判障碍与应对策略——基于自贸协定知识产权规则变革视角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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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统计RCEP成员国签订FTA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保护强度测量中各项一级指标分值,可以看到RCEP成员国签订FTA知识产权规则保护强度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如图1所示,可将RCEP成员国签订FTA知识产权规则保护强度一级指标大致归结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两极分化”指标,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宽度、强制性指标。在研究所选15个FTA中,知识产权保护宽度即权利保护期限大体参照TRIPS标准,总体接近0.5分,但韩—澳FTA、韩—越FTA中分值显著偏高,形成“峰”状。从强制性指标分值看,大多数FTA分值超过0.75,说明至少在TRIPS协定上具备法律可执行性,但少数FTA仍缺乏必要的争端解决机制。第二类是“参差不齐”指标,包括纳入国际公约、知识产权保护深度指标。这两类指标在15个FTA计算出的最终值均匀分布于0.5-1分数段中,即所加入的国际公约数量有多有少,知识产权执法立法强度有高有低。第三类是“有待提升”指标,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广度指标。15个FTA在知识产权保护广度中得分基本处于在0.5到0.6之间,总体显示出部分TRIPS-plus趋势但差异化水平不高。由此可以推断,在RCEP知识产权章节谈判中,最容易导致两极分化的障碍是知识产权中权利保护期限的长短、以及是否要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章节。最难以协调的障碍是国际公约纳入数量的多少与知识产权执法条款的严厉性方面。而最可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谈判内容主要是知识产权保护纳入权利客体范围的大小,多数成员国已拥有较为一致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