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经济发展水平与知识产权保护强度》
注:世界银行分析分类法下经济发展水平是以2017财年衡量,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来自国际知识产权联盟 (www.inter-nationalpropertyrightsindex.org)
再根据世界银行分析分类法(World Bank analytical classifications),按照人均国民总投入(GNI)当期美元将国家和地区分类为:高收入(H)、中高收入(UM)、中低收入(LM)和低收入(L)四类经济体。继而,将上述43个国家和地区根据人均GNI水平依次归类为这四大类,旨在考察经济发展水平与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直接关联性。从表2来看:第一,具有很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且高收入的国家有:奥地利、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丹麦、荷兰、瑞士、挪威、瑞典、芬兰。第二,具有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且高收入的国家和地区有:葡萄牙、爱沙尼亚、马耳他、中国台湾、法国、比利时、爱尔兰、美国、日本、卢森堡、英国。第三,具有中等的知识产权保护、且高收入的国家有:希腊、波兰、斯洛文尼亚、立陶宛、意大利、匈牙利、韩国、捷克、斯洛伐克、塞浦路斯、西班牙。第四,具有弱的知识产权保护、且高收入的国家有:克罗地亚、拉脱维亚;具有弱的知识产权保护、且中高收入的国家有:俄罗斯、墨西哥、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巴西、中国、土耳其;具有弱的知识产权保护、且中低收入的国家有:印度尼西亚、印度。因此,根据这里的样本表明,具有强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和地区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都是高收入的国家和地区。但是,具有高收入的国家和地区未必就有强的知识产权保护。
图表编号 | XD00297919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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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1.15 |
作者 | 沈国兵 |
绘制单位 | 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