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所起草并提出的法律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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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立法职能中的双重制约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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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看提出法律案数量最多的财政经济委员会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要负责经济方面的立法,经济类法律的涵盖面相当广泛,就我国现有经济类法律的实际情况来看,至少涵盖了宏观调控、财政税收、金融外汇、国有资产、资源能源、交通运输、建设土地、审计统计、价格质量等多个方面。[6]由此观之,财政经济委员会所对口的国务院部门数量也相当多,为了讨论的便利,在这里我们集中关注发改委(含其前身国家计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财政部这两个部门所起草的法律案情况[7],并与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比较。自1983年以来,由发改委所起草的法律案有:《农业法》(由农业部与国家计委联合起草,1993年[8])、《节约能源法》(国家计委,1995年)、《价格法》(国家计委,1997年)、《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999年);由财政部起草的法律案有:《会计法》(1985年)、《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预算法》(1993年)、《海域使用管理法》(由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与财政部联合起草,2001年)、《企业所得税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联合起草,2006年)、《环境保护税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环保部联合起草,2016年)、《烟叶税法》(由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起草,2017年)、《船舶吨税法》(由财政部与海关总署联合起草,2017年)。与此相比,由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所起草并提出的法律案情况则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