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审计部津浦铁路审计办事处人员一览表(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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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政府审计机构人员及其待遇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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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审计部津浦铁路审计办事处职员录》1937年,《民国时期审计史料汇编第一辑(11卷)》

《审计处组织法》(1932)则规定各省省政府所在地或直隶于行政院之市政府所在地设审计处,中央及各省公务机关、公有营业机关、其组织非由行政区域划分者,经国民政府之核准,得由审计部设审计办事处。审计处设审计1人,协审2人,稽察1人,佐理员、雇员若干。甲种审计办事处配备的人员同各省的审计处,乙种办事处,设协审1人,佐理员根据事务繁简而定(详见表3和表4)。不过尽管审计处组织法对员额编制初详确之规定,但是“由于各省市区域广狭小不一,事务繁简亦异,其编制之大小自应视实际之需要,斟酌损益。”无论是审计部或审计处的审计、协审、稽察和佐理员,或根据法定的资格任命,或通过相关规定的考试后任命,均有明确的学历、专业、资历等明确的准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