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2013年与2017年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水平》

《表1 2013年与2017年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水平》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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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与发展框架下内蒙古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演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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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A表示医疗费用分段为30 000~50 000元(含50 000元);B表示医疗费用分段为50 000~80 000元(含80 000元);C表示医疗费用分段为80 000元以上。

⑷待遇水平稳步提高:自治区出台的政策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水平做了总体要求,2012年出台的《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大病保险补偿比例的要求为不低于实际支付的50%,支付比例依据医疗费用的高低进行分段,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也应相应提高;2015年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对待遇水平提出“根据筹资能力和水平逐年提高”的要求。盟市级别出台的政策则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水平做出了细化,规定了详细的起付线、封顶线,并根据实际情况逐年调整,但是大部分盟市调整力度不大。如呼和浩特市2013年与2017年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水平相同,年度起付的标准为年度个人负担费用累计3万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分段待遇水平也相同,如表1所示。2017年颁布的《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实施办法》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有一定的政策倾斜,其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每段提高5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