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受访的国内外奥运会和体育法专家观点集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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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会难民代表队参赛的合法性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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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本研究于2018年12月份通过电子邮件和社交媒体讨论的方式,就“难民代表队是否违宪”问题,向部分国际奥林匹克专家和体育法专家提出咨询,得到的反馈也存在诸多争议,其焦点是“执委会是否有权组建一个不存在任何国家归属的代表队”(见表1)。从专家的观点来看,对于难民代表队是否违宪的问题存在极大争议。认为不违宪的专家指出,国际奥委会执委会有权力处置运动员的参赛国籍纷争。但是本研究同意“于文”的观点,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第41条第2点的原文“All matters relating to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country which a competitor may represent in the Olympic Games shall be resolved by the IOC Executive Board”,执委会有权力处置运动员的参赛国籍问题,但是运动员无论代表哪方参赛,都必须是一个国家。因为《奥林匹克宪章》第30条“国家和国家奥委会的名称”规定:“国家一词指被国际社会承认的一个独立的国家。国家奥委会的名称必须反映其国家的领土范围和传统,并且必须经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批准。”认为违宪的观点则又对难民参赛的困难局面表示同情,对国际奥委会跳出规则、催生特例表示理解。此外,有专家指出,一方面,《奥林匹克宪章》规定人人皆有参与体育的权利、奥运会是个人或运动员之间的较量、而不是国家之间的竞争;另一方面,又要求运动员通过国家奥委会来参与比赛,这两者之间的冲突才是根本意义上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