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全样本国的计量分析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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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道国制度质量、“一带一路”倡议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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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分别表示变量在1%、5%和10%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

由表2可知,在模型(4a)中,东道国法治制度质量和“一带一路”倡议的交互项(Law×Obor)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一带一路”倡议对东道国法治制度质量和我国OFDI区位选择关系的调节效应存在。对比模型(3a)和(4a)的结果,可知在引入交互项之后,东道国法治制度质量的系数仍然为负,但由-0.162变为-0.155,负向影响削弱,说明“一带一路”倡议对东道国法治制度质量和我国OFDI区位选择的关系调节效应表现为干扰作用,该干扰作用意味着“一带一路”倡议能够削弱东道国法治制度质量对我国向沿线国家直接投资的不利影响。另外,从模型(4b)中可以看出,东道国经济制度质量和“一带一路”倡议的交互项(Eco×Obor)的系数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一带一路”倡议对东道国经济制度质量和我国OFDI区位选择的关系不具有调节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