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元和六年(811)后唐代食盐销界变动地区简表》

《表2 元和六年(811)后唐代食盐销界变动地区简表》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唐代越界行盐现象考述——兼论导致越界行盐的现实因素》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唐代食盐销区的变动主要以元和五年为界,前后呈现不同的销界范围,但这种不同也仅仅体现在东南地区,并只涉及到了三个盐销区。前文提及元和六年度支卢坦奏,表明池盐本销售于两池地区,但却越界销往了山南西道:“山南西道观察使报,其果、阆两州盐,本土户人及巴南诸郡粜,又供当军士马,尚有悬欠,若兼数州,自然阙绝。又得兴元府诸耆老状申诉”,“臣(度支卢坦)今商量,河中盐请放入六州界粜货”[3](卷四八,P2108)。这样,兴、凤、文、成、洋及兴元府被划分出川峡井盐销区,划入两池盐销区。元和六年,“诏曰:‘今度支盐铁,泉货是司,各有分巡,置于都会……峡内煎盐五监先属盐铁使,今宜割属度支,便委山南西道两税使兼知粜卖。’峡内盐铁属度支,自此始也”[3](卷四九,P2120)。这两条史料是文献中明确记载的有关食盐销界变动的记录。由此,可以绘制出表2,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