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元和六年(811)后唐代食盐销界变动地区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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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越界行盐现象考述——兼论导致越界行盐的现实因素》
唐代食盐销区的变动主要以元和五年为界,前后呈现不同的销界范围,但这种不同也仅仅体现在东南地区,并只涉及到了三个盐销区。前文提及元和六年度支卢坦奏,表明池盐本销售于两池地区,但却越界销往了山南西道:“山南西道观察使报,其果、阆两州盐,本土户人及巴南诸郡粜,又供当军士马,尚有悬欠,若兼数州,自然阙绝。又得兴元府诸耆老状申诉”,“臣(度支卢坦)今商量,河中盐请放入六州界粜货”[3](卷四八,P2108)。这样,兴、凤、文、成、洋及兴元府被划分出川峡井盐销区,划入两池盐销区。元和六年,“诏曰:‘今度支盐铁,泉货是司,各有分巡,置于都会……峡内煎盐五监先属盐铁使,今宜割属度支,便委山南西道两税使兼知粜卖。’峡内盐铁属度支,自此始也”[3](卷四九,P2120)。这两条史料是文献中明确记载的有关食盐销界变动的记录。由此,可以绘制出表2,见下。
图表编号 | XD0071660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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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8.26 |
作者 | 吴杰 |
绘制单位 | 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