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主要类型自然资源的产权体系》
早期基于国有土地建立的自然保护区基本有土地使用权。而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布以后,建立的保护区有很大一部分在土地权属及其上资源产权问题上含糊不清,给保护区工作的开展留下了很大的隐患。尽管1994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此后又进行了2次修订(最近一次为2017年),但均未对土地权属等作出具体安排,而是以《土地管理法》为准,规定“依法所确定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不因自然保护区的划定而改变”。正是由于我国政府在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产权问题上未能充分考虑保护需求,导致了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开展工作时遇到了一系列障碍,保护区管理工作举步维艰。如在征地补偿方面,立法标准不合理或补偿金额过低。我国自然保护区类型多样,涉及到的自然资源产权更是多样化和复杂化(表1),不完善的产权制度是导致自然保护区权属问题存在的直接原因。
图表编号 | XD0070434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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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6.01 |
作者 | 张小鹏、王梦君、和霞 |
绘制单位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昆明勘察设计院、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昆明勘察设计院、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昆明勘察设计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