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自然保护地体系的级别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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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化视域下自然保护地立法的制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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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供给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同一性和差异化使相应管理制度规范也需要保持制度一般性和特殊性的统一。而自然保护立法的体系化宜以《自然保护地法》为核心,在国家立法中,推动国家公园在内的各类自然保护地专项立法以实现分类管理,在地方实践中,强化地方性法规立法以保障具体自然保护地的细化管理,基于上述理念,笔者对自然保护地类型和层级进行了分类设想(见表2)。而具体管理体制设计可以采取两种路径:一是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级行政机关牵头,设立专门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并实行局、处、中心三级网格化垂直管理模式;二是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行政区域通过协调议事机构和行政契约的方式,实现联合管理。理顺管理体制之后,立法需要建立规划、名录等重要管理制度进行系统性、统一性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