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不同地区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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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优化研究——基于社会公正的分析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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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根据各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政策整理得出

对城乡居民个体而言,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指个体主张社会养老待遇给付权利时,也负有依法缴纳相应费用的义务。从结构上看,权利与义务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从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民主法治社会中,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城乡居保制度未合理设计费基、费率、缴费年限与待遇给付等关键要素,致使个人缴费与待遇给付缺乏内在关联性。“未来参数调整、结构转型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优化和政策渐进式发展的重点在于构筑养老金待遇和参保缴费档次联动性的动态演进模式。”[23](p17-27)费基是缴费机制中的基础要素,因城乡居民劳动收入具有不稳定性特征,可将城乡居民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该地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基础,《中国统计年鉴2018年》显示,2017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东部地区为16 822元,东北地区为13 116元,中部地区为12 806元,西部地区为10 829元。费率是缴费机制中的核心要素,指应缴纳的保险费占费基的比例,费率与养老金积累能力、城乡居民负担能力相关,应根据负担能力、适度替代率等指标科学测算费率。缴费年限指城乡居民缴纳养老金的累计年限。目前最低15年的缴费年限规定,无法实现个体缴费累积与待遇支付的均衡,尤其是人口预期寿命延长、人口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和待遇支付标准预期不断提高的趋势下,个体缴费年限应与劳动年限挂钩,体现长缴多得的权责一致原则。缴费年限必然涉及待遇领取年龄,目前规定年满60周岁作为待遇领取条件。但“从宪法文本看,我国宪法是将退休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不是义务来规定的。”[24](p5-24)领取待遇年龄关涉到城乡居民退出劳动岗位或农业生产后的基本生存问题,一般而言,城乡居民多数从事体力劳动,劳动能力衰退后很难再适应高强度的体力劳动,因此领取待遇年龄的规定既要符合法理的精髓,又要符合人的生理需求和社会现实,可以考虑实行弹性领取待遇年龄制度,赋予城乡居民有条件地选择提前或延后领取,并相应领取不同比例的养老金。领取待遇年龄也要与缴费年限挂钩,当城乡居民缴费达到一定年限(比如30年)且满足距离法定领取待遇年龄的一定年限(比如3年或5年),可以申请提前全额领取养老金。对缴费机制与待遇给付等关键要素的科学合理设计有利于权利义务配置的均衡性。“养老金机制是一国养老金制度改革与调整的基础,任何制度设计与改革都是在约束条件下的适应性选择,当养老金机制中的约束参量发生改变时,其关键参量就应做出必要的调整或改革。”[25](p83-93)现行制度直接规定12个档次的缴费额度,并允许地方政府根据财政增收情况增减缴费档次和补贴额度,致使城乡居民缴费与待遇给付不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