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2015年河南、贵州和云南三个地区人均缴费与人均养老金水平的省际比较》

《表4 2015年河南、贵州和云南三个地区人均缴费与人均养老金水平的省际比较》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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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赡养率基尼系数与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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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数据为河南、贵州和云南三个地区的人均缴费与人均养老金分别占江苏、浙江人均缴费与人均养老金的比例;2.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相关数据计算。

第一,基于制度赡养率的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方案可以促进地区养老保险负担公平。现实中,如果将中央调剂政策仅仅聚焦于平衡地区间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状况,可能使部分地区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压力掩盖了地区养老保险实际负担相对较低的现实。例如,河南省、贵州省和云南省三个省份制度赡养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按照我们设计的方案一与方案二,这三个地区应为净转出省份,可是,由于这三个省份无法实现制度内基金平衡,按照2019年中央调剂基金预算情况,云南省与贵州省的净调剂金额为0,河南省可获得15亿元的净调剂。具体来看,河南省、贵州省和云南省三个省份的制度赡养率分别为25.73%、29.27%和29.44%,低于江苏省31.87%和浙江省30.94%的制度赡养率,但是,江苏省和浙江省却可以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基金盈余,而河南省、贵州省和云南省却出现基金缺口。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可能是这三个省份的缴费水平与养老金给付水平不成比例,表4列出了2015年河南省、贵州省和云南省人均缴费、人均养老金水平与江苏省和浙江省的比较情况。表4数据显示,与江苏省和浙江省相比,河南省、贵州省和云南省人均养老金占比明显高于人均缴费占比,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河南省、贵州省和云南省在较低的制度赡养率条件下无法实现养老保险基金制度内收支均衡的原因是这三个省份的养老保险制度“慷慨”程度较高,从地区公平角度出发,将制度赡养率作为中央调剂金的确定依据显然更加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