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学校对体质弱势群体学生的侵权行为调查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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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高校体质弱势群体大学生体育权利现状分析——以运城学院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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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1可知,地方高校在针对体质弱势群体大学生的体育运动中权利的维护情况总体较好,能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断配置并完善其权利体系,但在诸多方面仍存在不足.其一,学校的体育器材的人均使用比例较小,仅有31%的体质弱势群体学生认为能满足其体育运动的需要.《体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学校体育场地必须用于体育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加之部分高校在器材的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缺陷,消耗性体育器材只在学生上课时提供使用,在课余活动中则不外借,致使部分体质弱势群体学生因体育器材不充分而影响体育锻炼效果.其二,学校对学生定期体质健康检查制度不完善,大部分高校对体质弱势群体学生的体质健康检查未与普通学生进行区分,导致体质弱势群体学生对自身身体状况不甚了解,进而不能选择其适宜的体育运动方式.虽然《体育法》提出要保障特殊学生的体育权利,但由于其量化标准未制定,没有可供参考的具体标准,故在实施上存在较大的困难.因此,应细化其考量标准,如应规定体质弱势群体大学生数量与相应体育器材数量的配比率,抑或为体质弱势群体学生安排何种类型的体育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