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乡镇企业上缴税金对农村居民收入弹性作用的截面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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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乡镇企业为代表的乡村非农产业对农村居民收入作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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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别代表在1%、5%、10%的显著水平显著。

根据模拟结果来看,判定系数R2值为0.97,回归方程拟合程度较好,但是,各地乡镇企业上缴税金对农村居民增收作用的显著程度不等。通过表6可以得出,乡镇企业上缴税金对农村居民收入弹性作用较高且显著的省份有东部地区北京(γ=0.17)、海南(γ=0.14)、河北(γ=0.1)、广东(γ=0.06)、天津(γ=0.06)、福建(γ=0.05),中部地区黑龙江(γ=0.16)、吉林(γ=0.15)、安徽(γ=0.14)、河南(γ=0.14)、湖北(γ=0.08)、湖南(γ=0.07),西部地区甘肃(γ=0.13)和四川(γ=0.09),上缴税金弹性系数为负且作用显著的省份为贵州(γ=-0.03)和上海(γ=-0.07),其他地区乡镇企业上缴税金对农村居民收入的弹性系数落在(0,0.06)区间范围内。1987-2016年乡镇企业上缴税金增加量较多的省份集中在山东、江苏、浙江、四川、河北、广东等较发达地区,上缴税金增加量较少的省份为黑龙江、吉林、内蒙古、甘肃、山西、贵州等中、西部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