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P2P互联网借贷融资用途》
从表2—表4可以看出,有关P2P互联网借贷平台违法犯罪案件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企业为了融资需要不得已成立P2P互联网借贷平台,这种平台如果吸收了资金但未完全把资金使用到企业正常的生产运营中,此时法院就会判定其为非法集资罪;另一种是专门提供中介服务的P2P互联网借贷平台,该类平台在为客户提供中介服务的同时如果出现了资金积累形成资金池或者提供了非法资本担保,同样也会判定为违法犯罪行为。
图表编号 | XD0063024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19.06.01 |
作者 | 孙文明 |
绘制单位 |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