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分区域实证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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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竞争、环境规制与绿色发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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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别表示在10%、5%、1%水平上显著。括号内为标准误。

中国面积辽阔,各地区的自然条件与经济发展基础差别很大,将处于不同水平的省份在一起比较可能会导致检验结果出现偏差。因此本文根据地理位置与经济发展水平将全国分为东中西三个区域,进行实证检验。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共11个地区;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共8个地区;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共11个地区。表3的结果显示东部地区滞后一期对于当期绿色发展效率具有显著促进作用,滞后二期检验结果不显著,但与全样本及中西部检验结果符号相同,可以认为对绿色发展效率具有抑制作用,核心解释变量与全样本检验结果一致且显著。中部地区与西部地区滞后一期、滞后二期、地方政府竞争、环境规制、地方政府竞争与环境规制交互项的检验结果都显著,且与全样本检验结果一致。整体来看,分区域实证检验结果与全样本实证检验结果基本一致。分区域检验结果显示东、中、西部地区都存在着由于地方政府竞争所引致的环境规制力度不足,环境规制政策存在波动性,进而抑制了绿色发展效率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