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印度尼西亚人在外资公司中所占股份》
资料来源:Regulation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Number23 of 2010 Concerning Implementation of Mineral and Coal Mining Business Activities
根据印度尼西亚《投资法》(Law No.25 of2007),外国投资者在印度尼西亚开展矿业活动,只能以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商投资公司(PMA公司)形式开展,且需要不断减少持股比例。在印度尼西亚,外商占100%或大多数股份的公司被称为PMA公司。根据政府规章第GR 23/2010号,一个持有生产IUP的PMA公司在其5年生产后,需要逐渐出让其股份(见表3),即外方所持有的股份要出让给印度尼西亚政府、区域政府、国有公司、区域政府所有公司或国家私人公司。出让程序按以下次序进行:中央政府;省政府或市政府;国有公司;地区所有公司;国家的私人所有公司。但有一些例外情况,部长规章第9/2017号(MEMR Regulation9/2017)规定,持有加工和精炼生产运作许可证的PMA公司可以不出让其股份。
图表编号 | XD0061542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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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4.20 |
作者 | 何金祥 |
绘制单位 | 自然资源部信息中心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