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台湾地区“大学法”历次修正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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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台湾地区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历史审视——以“大学法”的修正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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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教育年鉴编纂委员会:第七次“中华民国”教育年鉴(第三册)[M].台北:正中书局,2012:26-27;台湾地区法规资料库:(2017-11-02)[2017-12-08].ht-tp://law.moj.gov.tw/Law Class/Law History.aspxPCode=H0030001。

近代中国在维新变法时期创立了高等学府京师大学堂,出台了《京师大学堂章程》,此可视为中国最早的高等教育法规或准大学法。进入民国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时期及随后的北京国民政府,先后于1912年及1913年分别公布《大学令》与《大学规程》。[1]这些章程或法令,均发挥过如后来公布之“大学法”的作用,但均属行政命令,修改手续简单,内容常常更张,与大学教育的改进固然较为容易,然而对大学教育的规范不太稳固。中国大学教育的真正立法,是南京国民政府于1929年出台的《大学组织法》。该部《大学组织法》自1929年公布后,曾在1934年小规模修订过一次,但是不久中国进入全面抗战,接着胜利复员,抗战中大学教育又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直到1949年底国民党政权败退台湾地区,15年间再也未能亦无法修订。1947年国民政府已感觉原法不甚切合实际,于是将《大学组织法》与《大学行政组织补充要点》加以合并,并在此基础上修正成新的“大学法”,并于1948年正式颁布实施。[2]自此而后,直到2015年12月,“大学法”历经4次全文修正,9次部分修正,旨在适应台湾地区建设并配合社会变迁之实际需要,使大学教育不仅只限于量的发展,而且有助于质的提升。[3]现将“大学法”修正历程开列如下(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