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城乡规划法》修改建议及修改依据》
资料来源:笔者自绘
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自觉”修改,应当以城乡规划的主要流程为脉络,对总则、城乡规划的编制、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修改、城乡规划的监督检察、法律责任等部分条文进行全面考察。从立法技术上来看,包括修改现有法条、增加新法条两种形式:通过搜索条文中对规划环评的实质需求,对模糊条款进行明确或补充具体内容,明确表达规划环评制度的程序性地位,例如在规划编制部分的条文中明确规定“应当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1);通过总结法条共同表达的对规划环评的实质需求,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或《规划环境影响条例》的相关规定,增加相应的评价制度,例如在城乡规划的实施部分增加跟踪评价制度,在规划修改部分增加重新或补充评价制度,在规划监督部分增加不实施规划环评须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将规划环评融入到城乡规划的全过程之中。《城乡规划法》对规划环评有实质需求但表述模糊的,修改法条的相关建议,具体见表4。
图表编号 | XD0060289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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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4.01 |
作者 | 席悦、包存宽 |
绘制单位 | 复旦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