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企业家对外投资与公司估值 (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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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企业家对外投资与公司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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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的因变量为TobinQ。

需要进一步分析,为什么“互联网+”不影响企业家针对金融工具的投资,金融工具投资也未对公司估值产生影响。是否可以认为,虚实结合的互联网时代,资产专用性的提升对企业家针对金融工具的对外投资无影响呢?实际上,出现这种结果并不意外,也是符合理论预期的。这里基于Williamson(1988)的相关观点分析这个问题。Williamson(1988)认为,债务与权益应视为不同类型的治理结构;究竟选择债务,还是选择权益,主要取决于资产专用性。具体来说,股权等权益为投资者提供了直接的监督权与资产控制权,持有一定股权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其股份所拥有的相应的投票权来监督、控制企业,从而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投资风险,避免事后“敲竹杠”问题的发生,而债务融资方式则无此作用。因此,专用性较高的资产更适用于权益融资,专用性较低的资产更适用于债务融资。而金融工具投资中,有很大一部分的比例属于债务融资,“互联网+”对之影响不大,应该是符合理论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中另一部分主要涉及以短期交易为目的股票投资和一些持股比例很低的股权投资。企业家对这类资产投资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交易获利,这类投资所对应的资产也与专用性资产无关,“互联网+”对之影响不大,也是符合理论预期的。而金融工具投资也未对公司估值产生正面的影响,这是因为金融工具投资的增加并不意味着专用性资产的增加,也就不能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可占用性租金,故未能提升公司估值。相关假设在金融工具投资中不成立,应该是符合理论预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