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WTO和上合组织主要成员作为申诉方与被诉方地位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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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上海合作组织”经贸争端解决机制的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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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a、b分别为入世以来中国作为申诉方和被申诉方的案件数占争端总数(2002~2018年)的比例。资料来源:根据WTO官网数据整理

从表6可以发现,美国、欧盟和韩国等发达国家的申诉数量和被诉数量相差不大,申诉比例和被诉比例也基本持平,日本作为发达国家的唯一例外,申诉比例略高于被诉比例。中国、印度、巴西和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除了印度的申诉比例和被诉比例基本持平外,巴西和墨西哥的申诉比例远高于被诉比例,只有中国的被诉案件数量达申诉案件数量的2.15倍,中国的申诉比例(6.1%)和被诉比例(13.2%)之间相差达7.1个百分点。这说明中国一直是以“被诉者”的身份在参与WTO争端解决案件,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良好遵循者,与其它成员尤其是发展中成员相比较,中国主动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保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还不够高。但2018年中国的表现(申诉方5件,被诉方4件)是一个很好的开端,预示着中国将向积极主动的践行者转变。印度和俄罗斯在这一方面并没有表现出明显的差异,申诉和被诉数量基本平衡,也是它们良好运用这一机制的最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