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预算监督方式和特点在5年工作报告中的次数及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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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县级人大预算监督能力研究——以A县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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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预算作为县级人大常委会最重要的职权之一,其最直观的数据首先体现在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中,如表1。通过对近5年工作报告的对比,最值得关注的是预算监督方式,听取和审议与A县财政预算有关的各项工作报告是最基本的监督手段。为促进A县政府预算编制的精细化程度,早在2006年A县人代会上就单独听取、审议教育局的部门预算草案,首次将经审查修改后的单个部门预算草案提交人代会审查。从此部门预算必经人代会审定的规范制度得以确立,A县人大正式启动了部门预算监督。遗憾的是,2007年-2011年间,部门预算的范围仅限一两个,需提交人大审议预算的部门数量真正得以扩大是在近5年,如表2所示,A县人大不仅要求政府提交的部门预算草案要涵盖县域内所有实际预算单位,而且须在草案中列明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2015年,A县人大着重完善预算监督方式,对财政局、教育局、交通运输局等三个与县域公众利益紧密相连部门的预算案提前近3个月开展审查,要求三个部门的预算案在县人代会会议召开前,按照人大常委会给出的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在县人代会会议上首次对三个部门预算草案分别进行审议,这项新的监督方式成为A县人大预算监督能力提升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