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陕西省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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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商事主体资格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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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从事营业行为必须以一定财产作为商事交易的物质基础[12]。工业化和城镇化引发的非农就业人口增加直接导致农村土地出现大量闲置,这为农业规模经营提供了最基础的要素[13]。家庭农场以农户自有承包经营土地和流转经营土地为主要财产,提供可供交易产品。为确保经营稳定性,《陕西省家庭农场资格认定办法》和《陕西省家庭农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土地承包期或流转期必须在5年以上,经营者可以货币、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股权、技术等出资。表1显示了陕西省2015年和2016年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情况,2015年耕地面积占总经营面积92.1%,其中家庭联产承包土地占耕地总面积17.4%,流转经营土地占耕地总面积79.5%;2016年耕地面积占总经营面积91.9%,其中家庭联产承包土地占耕地总面积20.2%,流转经营土地占耕地总面积73.1%。《陕西省家庭农场资格认定办法》同时规定,家庭农场必须达到一定程度规模化经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