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表大富科技公司章程中关于股利政策部分的修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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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高派现、高送转股利政策影响因素研究——以大富科技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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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数据根据大富科技公司公告整理。

一方面,要考察制度的健全性与时效性。大富科技关于股利政策的制度(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而且根据证监会、深交所等发布的关于股利政策的法规,多次修订了公司章程(见表4),制度时效性较好。另一方面,要考察制度内容的完备性。通过比较上市之初和2016年最新修订的公司章程发现:根据证监会、深交所等发布的相关政策修订公司章程后,公司关于股利分派的条款更加细致和完备,特别是关于股利分派程序的条款在表述字数、涉及细节等方面均有很大改善。但是,笔者对其公司章程中“分红预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这一条款存疑。大富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孙尚传能够直接和间接控制的股权合计达到61.75%(2016年变为52.96%),即孙尚传一个人就可以决定分红预案是否通过。这样的条款并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但是要在股权高度集中的情况下使公司能够公平协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就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