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我国政府债务范围统计》
注:以举借债务的主体作为统计口径的划分标准。
“债务”一词,源于法律关系的界定[3],如今债务广泛应用于各方面,往往是在债务前加一定的限定词来表述不同的口径,以示区分。按照债务人的性质,可划分为公共部门债务和私营部门债务,这两项也可进一步细分责任主体,明确最终的债务人,如私营部门下的自然人、法人,公共部门下的地方政府事业单位等。纵览政府债务的研究范围,常以财政统计核算口径予以界定,如全国财政决算中的“中央财政国债”“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专项债务”。国际上政府债务一般也等同于公债[4]。各国政府债务情况因国情而异,目前我国政府债务的外延尚未达成统一口径,表2为不同层次政府债务的口径范围统计。
图表编号 | XD0053329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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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8.08 |
作者 | 崔志娟、朱佳信 |
绘制单位 |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研中心、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研中心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