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新收入准则下捆绑销售的收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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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会计准则对电信行业影响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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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分析出捆绑销售下用户只需以5400元的初始付款以及1920(80×24)元的服务费,即7320元获得单独销售下价值8988元的手机以及服务费用。因此用户更愿意签订这类合同。因此,新收入准则下我们更需要关注这项业务的收入确认变化。在旧的收入准则之下,电信企业通常会以合同约定的i Phone7价格3000元作为手机收入,合同余下部分全部确认为通信服务收入4320 (180×24)元,即剩余价值法。在新的收入会计准则下,其处理依据五步法的模型进行:第一步,识别与客户之间的合同,移动公司与用户之间确认的一个合同;第二步,识别合同中单独履行的合同,分别为一部手机和24个月的通信服务;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很明显一个月的话费为150元,一年为3600元,手机的价值为5388元;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配至各项单独履行义务(如表3);第五步,在各项履行义务得以满足的时点(或期间)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