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新旧收入准则关于收入确认条件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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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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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它用途。2.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

新CAS14要求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若为单项履约义务合同,则可将步骤3中的交易价格直接分配,若是包含多项履约义务的合同(如销售房屋和车位),则需要在步骤2中进行单项履约义务划分后再进行交易价格的分配。按照新准则的规定,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若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其他能够合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息,采用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合理估计单独售价。房地产企业销售中涉及到多项履约义务的价格分配时,可参照同类商品的近期销售价格作为单独售价,并综合考虑商品的特殊性(如户型、面积、位置、配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