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新旧金融工具准则关于金融资产分类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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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融工具准则对商业银行以股抵债业务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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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融工具准则下,通常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将股权计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但准则也给予了“其他综合收益选择权”,即:商业银行可以对某项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则该项投资除股利之外的所有利得或损失均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所有者权益项目),并且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任何情况下即使该权益工具被出售,原先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利得或损失也不得转入损益。准则给予的“其他综合收益选择权”在一定程度上能抑制管理层利用权益工具的持有或出售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总体来说,以股抵债业务如果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则处理非常简单,如果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则处理同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有点类似,不同的是:(1)原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涉及估值及减值,估值影响综合收益,减值影响当期损益,而新金融工具准则下仅涉及估值,不涉及减值,仅影响综合收益;(2)原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在处置时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一并转出计入投资收益,而新金融工具准则下仅持有期间收到的股利计入当期损益,处置时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利得部分不可循环至损益科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