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明清徽州地契土地四至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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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书写程式与民间契约秩序的维系——以明清徽州地契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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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表中契约内容依据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722、764、806、922、1153、1185、1214、1340页。原件藏北京大学图书馆。图表系笔者自制。

不难看出,明清徽州土地契约文书的四至界定大都较为模糊,多为田、路、坟、沟、山等笼统概念,并无明晰界限。如明正德十五年(1520)祁门县王祜清卖地契文中,土地“东至黄山,西至田及坑,南至凹,北至小垅心”。黄山为庞大的标的,此外小垅心的概念也较为笼统,立契双方并不能精确丈量。如此,极易因界定不明引起纠纷。可见,明清徽州土地契约书写内容的粗疏化。但徽州民众始终如一的契约意识及契约秩序的存在,并未因契约文书内容的粗疏而消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