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明清徽州地契违约条款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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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书写程式与民间契约秩序的维系——以明清徽州地契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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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2可知,明清徽州地契契文中大多缺少违约条款。一般仅为“今恐无凭,立此文契为用”之类的套语,对于违约条款的书写并无过多涉及,甚至可以说是近乎缺失。其中清康熙五十四年(1715)休宁县查法兄弟卖风水地契中,虽涉及相关违约问题,即“如有先悔者,甘罚契外银五钱与不悔人用”。但书写内容极为简略,没有详细违约规定,对违约人的强制力及约束力明显不足。足见,契约文书本身对维系民间契约秩序是极为有限的,其法律效力也是微乎其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