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2009—2018年全国人大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次数》
数据来源:中国人大网。
公民参与渠道基本形成、公民参与积极性的提高并不意味着公众参与立法制度的完善,仍需建立一个意见评估、复核程序,通过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尽量减少公民参与立法的意见失真,并更好地反映到立法中去。[6]而且,程序建立之后,要对其程序工作及运转情况进行公开,最好安排专业人员管理程序,相关意见整理完毕立即上报立法机关,并对一些公民反映较为集中和争议性明显的话题予以回应,具体回应内容要通过报纸、互联网对全社会公开。其次要开通法律专线广播、公开的邮箱和信件投寄地址,通过多种渠道获取公众意见。法律专线广播可以对立法部分作专题汇报,并接听受众来电,对来电问题进行回答,主要针对文化水平较低的受众;公开的邮箱可以让人们提出问题和对策,避免拒绝填写个人信息而造成意见流失;信件投寄地址作为最传统的方式,亦针对一些网络使用不熟练的群体,避免必须使用网络的限制。
图表编号 | XD0052554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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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7.30 |
作者 | 张倩 |
绘制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